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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莫成教育改革绊脚石
2012-10-26    新华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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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培训机构监管须先正本清源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校外培训市场的管理体制基本是一种“九龙治水”格局。主管部门不仅包括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财政、建设等政府行政部门,还有行业协会和企业,甚至不同的培训机构由不同的部门管理。而且从事中小学课外培训的绝大多数民办机构,并非以其工商登记的公司名义直接从事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民办教育机构往往是以其公司(或其创始人个人)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人或出资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然后以民办学校名义从事培训。

  范先佐提出,在资质认定及审批上,政府可以通过控制“准生证”的方式,将各种针对在校学生升学考试的补习培训机构置于教育部门的监管之下。只有这样,包括学生减负、推行素质教育在内的许多问题,才能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靖认为,在国务院尚未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制定“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目前无法可依。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不能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不能包括“文化教育培训”。任何公司或分公司在未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教育培训的,属于非法经营,当地工商局有权查处。根据《教育法》,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与此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适度放宽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和审批要求,在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责的同时强化教育机构的竞争,让教育机构在竞争中发展壮大,优胜劣汰。

  “对于培训班目前存在的乱象,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选择培训班时要有理性。”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注册为学校才能招生。这貌似很严格,却将其置于“既是学校又是企业”的尴尬境地,以及监管的“灰色地带”。教育和工商部门都可以监管,又都可以不监管。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按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社会培训机构显然应被归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加以管理。这是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正本清源。

  熊丙奇说,如果切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今后都应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对外就称教育服务公司,不再挂牌为学校,这样既避免了教育培训机构打着学校旗号招生,也有利于归口监管部门,防止部门间推诿监管责任。作为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目前舆论关注的教育培训机构欺诈消费者、夸大宣传等问题,也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治理,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在培训机构纳入工商管理后,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就像购买商品一样,要对“商品”的性能、企业的服务进行理性分析。

  天津静海县教育局局长孙开祥认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火热,反映了群众对优质教育的热切期盼,这就迫切要求教育部门要办好每一所学校。同时,各级学校要加大对教育的宣传力度,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压力,还学生一个快乐的童年。(记者 钟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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