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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回报”是多少?
2003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模糊的“合理”二字,在《意见》中将被精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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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参与“30条”讨论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民办高校举办人选择“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的分类,在《意见》出台后必须要遵照新的回报标准:“合理回报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5%。出资人取得的合理回报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国经济周刊》获悉,这一比例在《意见》讨论中也曾被调高至7%(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7%),但至今尚未定论。
多位民办教育从业者表示,回报“偏低”。张杰庭表示,若是5%,几个亿的投资,几百万的回报实在太低,“无疑给想进入民办教育的企业家提高了门槛”。
“5%这个标准肯定是太低了,现在那些公办大学办的独立学院,每年收取的学费至少25%~30%左右都要上缴给母校,公办高校从中营利至少都25%。你现在给民办学校定的回报是5%,这个太低了。”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兴茂表示。
不过,有学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学费计提20%~30%作为民办教育从业者的回报,以江浙一带民办高校来看,以在校生人数15000人计算,则回报额每年至少在5000万~8000万之间。“这完全是获取暴利,这样的暴利,企业界少有。如果这样的‘回报’也能算非营利,也要享受优惠政策,估计很难得到社会认同。”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的徐绪卿说。
据相关人士透露,《意见》起草组曾就民办学校的营利情况进行过专项调查,现在制定的合理回报标准是经过估算的,是比现在举办者的回报“略低一些”,但这样的标准其实已经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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