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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不分类?
如何改变民办高校受到歧视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教育部民办教育政策研究院院长钟秉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首先要解决的是分类管理问题以及清理歧视性政策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又往往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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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钟秉林介绍,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区别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法人注册、税收、会计制度等,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民办高校在注册时“民办非企业”的尴尬身份,也将为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奠定基础。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的民办高校可以分为四类:“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经营性培训机构”。《意见》规定,国家将根据民办高校的不同分类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
具体而言,前两类学校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享受到税收、土地、教师身份等一系列的政策保障;“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将被要求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会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而对于那些经营性培训机构,则登记为企业法人,同普通企业一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一位民办高校的校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意见》出台,他自然是倾向于选择“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类别,不过,他同时表示,自己的学校从创建至今投资过亿,也没拿过政府1分钱,以后也不能拿到“合理回报”,多少有些被“过河拆桥”的感觉。“估计真正的不求回报的圣人还是少数。”他感慨道。
张杰庭更是对分类管理直接表达了否定的态度。“我不建议这么分。”张杰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当初知道会有这么个政策,我不会投资民办教育。现在我们投入了,中间又出来这个政策,叫我们怎么发展?我建议,投资的前10年不收税,10年之后优惠税费,用20年等我们发展起来了,再按照企业收税。”
对此,钟秉林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对于分类问题,能明确的就尽快明确,不能明确或有争议的,可以有过渡时期的过渡政策,要尊重历史、尊重初期创始人的权益。
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教育部官员则表示,部分民办高校存在着“两边都占便宜”的心态,既要享有公办学校的权利,又不履行公办学校的义务。拿最简单的土地举例,依照宪法和物权法,如果民办学校也按照公办学校的资产确权,民办学校的土地要归国家所有,只享有使用权。“享受公办学校的待遇时,喊着要公平,在土地管理时就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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