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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全国人大专题询问教育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情况报告
2011-12-30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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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甬祥](2011-12-30 13:26:13)
  最后请邓秀新委员发言提问。

  [邓秀新] (2011-12-30 13:26:32)
  我的问题比较简单,关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问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仅仅依托于学校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需要工厂、企业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而目前的状况是高等学校学生实习难以找到企业、工厂。从利益的角度看,工厂企业接纳学生实习是亏本的,不赚钱不说,还要承担安全责任,所以不愿意接纳。所以在学校里只好找各种关系,同学或者是家长来解决实习的问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实习地点既不稳定,又难保证质量,培养出来的学生动手能力必然好不到哪去。请问对这个问题是否有研究?进一步思考的话,可否从制度或者政策层面如减免税收或抵扣实习单位的税收来鼓励企业、工厂、农场等社会机构接纳学生实习,建立类似德国法国的学生实习实践体系,达到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目的。

  [杜玉波](2011-12-30 13:29:49)
  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这个问题的高度关心。应当讲,实践能力培养是目前人才培养中最薄弱的环节,也是我们今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多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有一些很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制度上推进和落实这项工作,仍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从国内的实践和国外的经验看,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高校要把实践育人摆在重要位置。正如您刚才讲到的,加强实践育人环节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要求。最近我们会同有关部委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是要求高校特别要抓好三件事。一是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鼓励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科研研究中学习。二是把社会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措施来推动大学生广泛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包括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三是要完善教师实践育人的规定和政策。教师承担实践育人工作要计算工作量,教学的经费要优先用于实践教学。

  第二,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这对加强实践育人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保证。我们鼓励学校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办法,使每个企业都成为学生实践的服务网络。一是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建设校内的实验教学中心,还可以通过合作培养、合作科研,在企业建立实践运营的基地。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强化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完善学生实习的网络。积极争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支持,拓宽社会实践的领域。当然,高校自身要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使高校和企业合作互惠互利,形成一个长效机制,这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为了加强示范引导,我们联合财政部,加强实践教学共享平台的建设,主要采取了校所合作、校企联合、学校引进等方式,重点建设100个国家级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000个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一批高职实训基地,并且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挂牌设立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

  第三,完善激励政策,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实践育人环节,不仅高校要有主动性、积极性,更要强调社会的积极性。我们建议至少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通过税收这个政策杠杆来支持企业积极承担这项责任。二是探索建立学生实习实践的保险制度,解决高校组织开展实习实践工作中的后顾之忧。三是允许、鼓励企事业单位将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学生的实习实训。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像博物馆、纪念馆和历史文化遗址、地质公园向大学生免费开放的支持力度。五是将这项工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感评价的重要内容。六是各级政府加大对承担学生实习实践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宣传表彰力度。

  第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实践育人的制度基础。您刚才提到的几个国家,学生实践教学制度之所以比较完善,关键是对社会的责任、政府的支持政策都有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实践育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必要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承担学生实习实践业务是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责义务,明确政府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实践育人的责任。

  [张少春] (2011-12-30 13:30:34)
  刚才杜玉波副部长已经全面地讲到了这个问题。我补充一些税收政策方面的情况。目前,鼓励校企合作,鼓励学生实习实训,在税收政策上已有一定安排。比如,在营业税方面,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因此,企业、工厂、农场等单位接纳学生实习所支付的报酬,只要属于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且标准合理,也可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路甬祥](2011-12-30 13:32:23)
  同志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专题询问就进行到这里。会后请办公厅将各位委员提出的询问问题汇总,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同时要感谢各位委员的参与,感谢国务院各部委负责同志认真地回应。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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