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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
(八)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发展并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九)明确政府举办学前教育职责。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把城乡幼儿园建设和改造纳入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和薄弱学校改造规划。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探索建立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积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优化城市、县镇幼儿园布局结构,在城市、县镇改扩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在每个乡镇改扩建、新建一所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改扩建一大批村幼儿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通过资金补助、规费减免以及优先安排建园用地等政策,鼓励村集体、社区等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努力形成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局面。
(十一)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建立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学前教育,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加快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保教合作,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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