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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大学自1993年后伴随着所谓“校园自主”、“教授治校”,一度使得对校长遴选委员的产生及最后提名的校长候选人均采用“全民投票”的普选、半普选制,引发岛内教育界人士的广泛争论。多数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给全体教员行使同意权几乎等于是把事情从已经进入状况、握有更多资料的一批人手中转交给未充分进入状态、手上很少资料、根本不认识候选人的一大群人去做复查工作,显然是本末倒置,除了满足教师参与遴选的自尊心外,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要代表民意,其领导人的遴选准则,一般由全体成员来普选,学术团体的目标在于发展学术,其领导人遴选准则,应是学术成就以及对学术发展的理解。”
大学是教育机构,也是学术团体,不同于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在考虑大学校长遴选方法时,既要扩大学校教师的民主参与,又要防止民主的泛化,真正使民主推荐、考察取得实效。
再其次,这次公选校长作为试点在遴选程序上有了明显的改进。具体讲:1.加大了应聘者与学校教师及遴选委员之间的互动和交流;2.增加了国内同类型大学校长参与评价和遴选工作;3.扩大了公选校长学校自身的参与度。
这三点恰恰弥补了过去在遴选校长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也符合大学的特点。同类型大学校长们更能判断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能否与校长岗位相匹配;应聘者和学校师生及遴选委员的互动不仅能增进双方了解和信任,也是让应聘者表达在任期内承担校长责任的公开承诺。
同时,作为“公选校长”必须在程序上保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这次“公选校长”,整个过程都受到社会舆论、遴选委员及纪检机关的监督,遴选程序比较严谨,体现在公告、规则明晰,操作过程规范,遴选委员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希望通过试点能使“公选校长”成为一种常态工作模式,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扩大学校对遴选工作的发言权,增强学校教工的参与度。具体讲:1.遴选委员会委员由上级部门审定,要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2.进一步扩大选人视野。除通过公开推荐、自荐候选人之外,可专门约请学校内校、院两级领导,知名教授,各方代表,以及校外同类型大学校长用信函实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从后备干部中选择推荐;3.遴选过程进一步加大学校与候选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完善和规范程序。
总之,这次“公选校长”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中国的国情下,校长公选工作同样能够按科学、规范、合理的方式做得更好。(作者系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直属高校巡视专员,中山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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