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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校人员收入的缺乏标准是长期存在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也较为普遍地存在,如有的地方一些政府公务员的总收入与名义工资(即工资单上开列的数字)之间的差距急剧加大,名义工资已逐渐成为总收入中的一小部分。就总体情况而言,高校教师面临的问题尚未达到那样的程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增长,用于科研的投入越来越多,如何正确管理经费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一种看得见的倾向是把越来越大的经费转化为个人收入,这对于国家的科学和教育事业有很大的损害。
首先是造成经费的流失,这抵消了一部分国家经济增长的效益,也降低了经费使用的效率。过去一段时间,我们的经济增长主要是靠消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辛勤劳动,这种经济增长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因此党中央提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思路是建设创新型国家,让科技进步和先进的管理制度来引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来之不易的、有限的经费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用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管理水平,而不应任其流失到个人收入中去。
其次,在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下,高校内部的不良分化将十分严重。同样担任一个教授,如果工作的院系和专业不同,掌握和接近经费的程度不同,他的收入会有很大不同。此外,初级岗位人员的收入也会大大低于高级岗位人员。在这种收入分配管理混乱的状况下,收入较低的人往往是那些认真工作、忠于职守的人员,因为他们不会去打什么“擦边球”来弄钱。如果尽职的人员反而要遭受打击,那么尽职的人就会越来越少。这就是说,分配不公将使高校教师失去做好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动力。
第三,有可能形成一个脱离社会、脱离群众的腐败群体。有法律和制度约束的腐败行为是容易对付的,可怕的是制度允许的腐败。手中掌握的经费如果允许任意转化为收入,那么经费的流失就会变成无底洞。现在工资单上的收入可能占到总收入的几分之一,但今后可能演变为百分之几、千分之几!这样的腐败如果任其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将无法收拾。一个进步的、充满活力的社会是不能容许腐败群体的滋生的,必须把这种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
为了纠正收入问题上出现的不良倾向,必须在高校实行年薪制。有人认为,年薪制只能在企业中实行,在高校中不可行,这种说法至少是误导的。年薪制的实质是收入的标准化,是“收入公平”制和“收入封顶”制。在年薪制下,灰色收入是非法的,同职级人员收入相同,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
年薪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每一位人员在固定的年份有一份固定的收入,一般是按月发放的。例如,有一位教授,他在2008年的年收入为10万元,这笔收入可能有多种来源,如国家发放的工资为4万元,地方2万元,岗位津贴3万元,奖金1万元(可能来自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对超出免税额度的范围征税。例如,在10万元年薪中,若免税额度为5.6万元,则超过此数的4.4万元应按章纳税。要注意的是,年薪不是名义工资,而是总收入。在这个制度下,教师的收入有标准,处于透明状态。
年薪是动态的。每个岗位,应有相应的年薪级别,上岗的第一年定一个级别,以后每年通过考核确定是否晋级。例如,副教授的年薪可有23个级别,一位有经验的副教授上岗的第一年可能定为第8级,而一位资历很浅的副教授可能定为第1~2级,工作一年后,如果工作业绩出色,可以晋升一级,如果业绩平平,则停留在原来的级别。以后每年都评估一次,以确定年薪是否晋级。如果出现职务晋升的情况,例如由副教授晋升为教授,则其年薪级别按照教授的级别标准执行,不再按照副教授的级别。年薪的另一动态是每个级别的额度都随着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例如,某一级别的年薪为10万元,而当年通胀率为5%,则下一年度这个级别就调整为10+10×5%万元。年薪之外的任何灰色收入都是非法的。除年薪之外,高校人员其他的合法收入可能还有市场经营收入等,但这些收入与所在单位的年薪无关,并且全部需要按章纳税,因为免税的额度已在年薪中用完。
我认为,目前正在评定的高校十三级教师制没有重要意义,工资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明确收入究竟应该是多少。高校人员收入的标准化应是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只有这样,国家的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才有保障。除高校人员外,对其他一些部门的人员如政府公务员也应实行年薪制。
原文地址:http://blog.edu.cn/user5/282892/archives/2008/21178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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