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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研究论文、项目报告、技术发明等)的评价是科学社会中经常举行的活动,国内国外都是如此。评价如果得当,并且对优秀的成果给予奖励,这可以在推动科学进步上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评价失误,则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如人心涣散、职业道德水平下降等等。这样的评价还不如根本没有。
成果评价是否恰当取决于评价所用的判据。近年来,我国试图引入一些客观的判据,例如是否在SCI所列刊物上发表、刊物的档次、引用次数等(见1995年11月13日、1996年5月22日、及1996年7月15日《中国科学报》)。从统计角度看,这些指标的使用可望提高成果评价的科学性。但是,对于某篇特定的论文而言,这些指标可能既不是评价其优劣的必要条件(如一篇好论文可以发表在SCI所列之外的刊物上),也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发表在SCI所列刊物上的并不一定是好文章)。因此,上述指标是属于“外在的”指标,它们不能推广到所有形式的成果评价中去;评价一项成果的优劣,还应考虑其“内在的”因素,即成果本身的科学内容,而评价成果的科学内容必须依靠科学方法。
在我国,在科技成果鉴定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违反科学精神的做法。例如,成果获得者自己选定一些专家并召开成果鉴定会,对成果加上“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是“国内先进”的评语,这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例子。不少项目完成者对于“国际先进”的评语还感到不满,非弄上个“国际领先”不可。对“国内领先”就更感到不可忍耐了,认为是对成果的贬低。在一个科技水平整体上落后的国家里,“国际领先”的成果却如此之多,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极大疑虑。问题就出在这类评价办法是违背科学方法的。
科学方法以逻辑性、实践性和开放性为特征。逻辑性在于正确地使用概念和推论规则。实践性是指任何科研成果都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以公认的事实为准绳。开放性表现在允许同行和公众批评或评论,有错必纠。正是由于科学方法的采用,科学事业才有今天这样欣欣向荣的局面,科学工作者才能受到人们的尊敬。但是,这些科学方法在评价科研成果时往往就不那公严格地被遵循了。
仍以那个“国际领先”评价方法为例。按照惯常的定义,“国际领先”毫无疑问地是指成果具有重大的创新性,而且在其领域内已经或将要起带头作用。但是,通常的成果鉴定中并不包括对这些方面的认真论证,所给的评语往往是主观想象的,缺乏事实和逻辑的基础。从评价系统的完备性角度看,“国际领先”评价方法有一个很不确切的前提,即假定所有的课题都具有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潜力(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人会对“国际先进”的评语感到不满,因为这个评语的意思实际上是说“一个可达国际领先水平的课题实际上没有达到,表明研究者水平欠佳”)。这个前提当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科研项目之所以被批准,是因为资助单位认为它符合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不一定非要有国际领先的潜力不可。一个项目完成得好坏,应该根据项目完成的质量来评定,而不应该以达到什么国际水平来评定。如果研究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项目规定的各项观测、分析和总结工作,就应该评为优秀,这与本项研究是否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无关。至于成果完成者自行选择成果鉴定人、召开鉴定会的做法,则明显地是违反了科学的开放性原则的。
科研成果评价的重要性和现行评价方法的缺陷表明,在国家科学政策中应考虑以下几点。首先,研究方法和评价方法必须具有一致性,两者都必须统一到科学方法上来;评价也要依靠科学技术。如果在评价方法上另搞一套,掺杂进太多的任意因素,则久而久之在科学研究上坚持科学方法的原则也会受到动摇,那样对国家的科学事业将造成极大的危害。其次,在方法论层次上,评价应建立在对成果的逻辑性、实践性和资料可靠性进行考察的基础之上,并辅之于其它参考指标(如是否发表于SCI所列刊物等等),针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建立相应的评价规则。成果评审者应在给出评语的同时,说明其评语的逻辑和事实依据。如有违背,应视为失职行为。最后,在操作层次上,可由国家授权组织一个机构,负责成果评审人的聘任。评审时应采用匿名制度,不公布评审专家的名单;但是,评审结果(包括评语的依据)应公开发表,以便听取其他专家和同行的意见。
原文地址:http://blog.edu.cn/user5/282892/archives/2008/21155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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