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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1-03-02

科研活动诚信指南——学术写作与学术出版

 (一)文献引用

  科研人员在论文或专著中,应当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力求准确,并列入文后的“引用文献”或“参考文献”。

  科研人员:

  1.对于为自己研究中的重要事实陈述或假设提供支持、为论文中引用的他人的工作提供文字依据以及说明自己所参考的文献和资源等情况,都应当按照本学科通用的标准或规范,以注释、引用文献、参考文献等方式给予承认。

  2.不应当在参考文献中列入没有参考、引用过,或与本研究不相关的文献(无效引用或不相关引用)。

  3.应当尽可能使用直接引用,如果无法接触到原始文献,或原始文献使用的是自己不懂的语言,应当注明系转引并给出出处。

  4.不应当故意忽略、隐匿他人已发表的重要文献或对自己的研究结论不利的证据;不在引用他人文献时有意歪曲或贬低他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发现。

  5.引用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新思想、新观点,包括在非正式交流中获得的资料,应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并给予引注或说明。

  6. 对于并非众所周知的原理、理论,在引用时应当注明出处;引用教科书、工具书中的资料也应当作出明确说明。

  7.不应当以盲目增加文献被引率等为目的,进行不适当的自我引用或与他人约定的相互引用。

  (二)成果署名

  只有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成人身份要求者享有署名权。应当避免不该署名者署名,或该署名者没有署名等情况。任何人不应当在其未参与实际研究工作的成果上署名。

  科研人员:

  1.署名者应当是对概念构思、研究设计、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和解释等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或起草、修改了手稿中的重要内容,并能够对研究结果负责的人。提供研究经费、实验条件、样本、标本或难以公开获得的资料的人员,或仅提供了一般性管理、语言翻译和文字润色等辅助性劳动的人员,不应当署名为作者或成果完成人。

  2.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均应当事先审阅并同意发表任何有其署名的成果,并对其中自己所完成或参与的部分工作负责。

  3.合作研究产生的作品或成果的署名顺序,一般应当由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共同决定,通常应当按各自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排序。也可以按照学科的署名惯例或合作者之间的约定安排署名顺序。

  4.对于不具有在成果上署名的资格、但对研究工作有所贡献或帮助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在发表物中说明他们的贡献和帮助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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