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物资采购和修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规范各项招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项目和经政府招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学院自行招标的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执行。
第三条 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招标实行申请制度。招标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提出。
第六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投标的组织机构、成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统一成立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校行政机构研究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物资采购、修建项目招标投标政策;
(二)指导、协调与监督全校物资采购、维修新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讨论并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招标项目的定标结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执行学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标投标政策;
(二)制定学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组织编制标底及招标文件,组织调研及发标、商谈、议标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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