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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3-08-23

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他律”与“自律”

  在解决好“制度”和“管理”这两个“他律”层面问题的同时,还要更加重视科研人员的“自律”问题。俗话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任何制度和管理要充分发挥作用,都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激励和约束的框架之内,留给行为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好地发挥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否使用得当,与行为主体的道德意识和自身素质有着直接的联系。

  例如,经常听到有人抱怨现行科研经费中“人员费”比例过低,不符合科研活动中人力资本投入高的特点,造成科研效率低下。其实,早在“十五”时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就允许列支人员费,然而,经过最初几年的运行发现,“人员费”被科研人员违规使用、滥用甚至化公为私的现象愈演愈烈,科技界对此反应强烈。为严肃国家财政纪律,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十一五”期间不再允许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人员费。近年来,随着一批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大批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新创业,为适应科技创新的要求,有关部门又在科技计划项目的间接经费中增加了“绩效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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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绩效支出”到底该怎么用,究竟用到谁身上合适?有些问题还值得深入探讨。例如,随着高校大举扩招,在校研究生规模不断扩大,一些“教授老板”们已经把科研经费当成了培养研究生、让学生做课题打工的“唐僧肉”。在一些科研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个课题有数十个研究生参与,如此一来,有多少“绩效支出”也难以满足这些“教授老板”们的胃口。

  还有观点认为,目前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合理,“打醋的钱不能打酱油”。但是,如果认真研究就会发现,对科研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问题,国家有明确规定。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对课题预算进行调整的权力已经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不需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等部分直接费用可以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而进行调整,设备费以及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类似“三公”经费的预算不能增加,但可以调减,减下来的费用可用于其他科目支出,而间接费用是不得调整的。如此说来,在现行的经费管理制度下,只要是用于科研活动,“打醋”的钱是可以“买酱油”的,但是无论是“醋”还是“酱油”,都必须是科研活动真正需要的。

  再如,按照有关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束后,课题结余经费要按原渠道收回,在实际执行中,这条规定竟成了某些高校、科研机构“突击花钱”的挡箭牌,引发了舆论的不满。应当认识到,有关结余经费的规定,不仅符合财政经费的管理要求,也是为了解决以往科研经费管理的弊病、应科技界的强烈要求而设计的。在没有这条规定之前,经常听到一些高校、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抱怨,一些科研人员即使退了休,也紧紧攥着一个课题经费的“小本本”去报销,课题结束而经费“永存”,造成了管理上的诸多漏洞。

  有关机构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公众对科学家科研道德水平的评价有所下降,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科技界一些负面信息的影响。科技人员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公众对科研人员行为失范和道德失范的容忍度比较低,诸如中科院的段振豪、浙江大学的陈英旭之流,其赤裸裸的犯罪行为,给科技界带来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财政科研经费是纳税人的钱,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既需要政府部门设计执行的“他律”,也需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自律”,还需要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如果科研经费管理的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成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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