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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瞭望    发布时间:2011-06-11

科技奖励制度引学界质疑 争议科技奖励制度

  在王志新看来,在当下,取消国家奖不会影响科研教学和生产,“取消这个奖项会怎么样?不会怎么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这个社会不会影响什么,而改却很难。”他认为,之所以对是否取消国家奖励有争议,是因为“一部分人认为奖励已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而一部分人还想借此获得一些额外的东西”。他所指的这些“额外的东西”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还包括诸如满足自身的虚荣心、得到相关部门的承认等等非物质层面的。他认为,这已违背了设奖的初衷。

  针对王志新的看法,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我觉得国家奖励的导向作用还是要有,不能一‘取’了之,况且国家奖励制度是依法建立的。”

  据这位专家介绍,《共同纲领》第43条就曾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1954年我国正式把“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写入第一部宪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间,国务院陆续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章“科学技术奖励”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科技奖励的法律地位,推动了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我们要建立法制化国家,首先就要依法办事。另外,一项制度的建立总是有其历史环境和历史条件,而随着环境的变化,制度也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或者被更科学的制度所取代。但现有条件下,完全取消国家奖项似乎不太现实。”

  曾担任过多届全军科技奖评审专家、现任中国海军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的尹卓少将,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坦率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科技奖励有存在的必要,对科技奖励要作历史性的评价。”他强调说,“这一体制机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对提振科技人员的信心、科技地位的不断提升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但任何机制都有从生到死的过程,科技奖励也是这样,不是说机制已经腐化,而是已经过了30年,现在已经开始到了死亡期了。现在我们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30年前的科技评价、奖励机制已经在约束我们建立创新型国家,制约了科技事业的发展。这就好比一个大人穿了一件孩提时的衣服。并不是说我们当初设计的这个机制是错误的,但现在我们需要一个新的科技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所以奖励机制还要有,这是个导引性的,让全国人民不要忘记科技对生产力作出的贡献。”

  尹卓认为,“奖励机制是评价体系中最突出的部分,实际上对科技工作起了一个指挥棒的作用,起了一个战略引导的作用。之所以现在被广泛关注,就是它的引导作用。”在他看来,“科技奖励这个评价体系过于量化和物化。整个科技评价体系,从上到下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链,形成了‘癌变’。如果再不处理,我们下一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一定会被这个东西给扼杀,影响非常之大、非常之深远。”所以,国家奖如何定位、奖励的目的是什么、奖什么、如何奖?这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

  国家外国专家局原局长马俊如教授认为,“科技奖励作为激励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我国科技发展起到了激励加油的作用。”

  他认为,奖励应该促成获奖者精神升华,不要成为拜金主义者。一方面让被奖励者感到物质的安慰,另一方面则是激励获奖者继续创新,为社会做更多更重要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辐射效应”,鼓励和带动更多的有志者克服困难去搞创新。也只有这样,奖励工作的价值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希望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坚定不移地把握正确的奖励方向,并能影响其他各种各样的奖励回归到激励精神升华,激励创造性上来,在社会风气方面起到树立正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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