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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能有优先权吗
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
碰撞:多数意见赞成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亮点”,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集体乘车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
有些意见则提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农村没有公交车道,也很少有交警执勤,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则会加剧交通拥堵。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不安全。路上校车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究竟谁让谁,也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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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吗
焦点:是否可以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
碰撞: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服务不是一般的经营性业务,只能由依法取得道路客运资格的运输企业或者政府设立的校车专营单位提供。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用车接送幼儿、学生,往往为多挣钱就超速、超载;而且经营太过分散,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应明确禁止个人提供校车服务。有些意见则提出,目前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个体运营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是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进行的。如果不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一方面这些个体经营者的生计会有问题,另一方面会出现校车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不在于校车是由企业运营还是个人运营,而在于加强管理。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是否应派人员随车照管
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
碰撞:有些意见赞成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认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和学生沟通交流比较方便,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随车照管工作,也便于学校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都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认为学校编制紧张,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难以承受,会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在学校有多路校车的情况下更是这样。建议明确规定,学校自备的校车,可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租用的校车,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或者由学校与校车提供单位协商约定由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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