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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
“校车安全条例更有约束力”
记者:校车安全条例会带来哪些变化?
李哲:关于校车安全,以往也有一些规章制度:比方说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我们过去跟教育部搞了一个联合要求,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就是比如说三年以内没有满12分的记录,比如没有发生过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在重大事故里面没有负过主要责任,没有酒后驾驶,没有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
记者:要比一般司机的要求要高一些?
李哲:要求更高。
记者:这是强制性标准吗?
李哲: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效力没有法律高,而且也没有相应的罚责,就是尽管不符条件,但他仍开校车了,你也没有处罚依据。
记者:新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的内容有何变化?
李哲:这些规定(此前)都有,但是它就是效力不够,也不统一,分散到各个部门,散见在一些文件上,没有一个专门管理的制度,所以《校车安全条例》出台,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把这些上升为法律制度,更有约束力。据央广《中国之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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