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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动刀“中外合作办学”
2011-08-26    南方周末 方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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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交了高昂学费的学生往往得不到与之匹配的高质量教育。不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以“2+2”、“3+1”等方式开展,即先在国内读两三年,再出国读一两年。但在这些项目的国内学习阶段,重点往往变成了外语课程,以确保学生能够通过外语考试获得“走出去”的资格,专业课程却相当薄弱。

  更曾有媒体曝光:一些“只认钱”的合作项目沦为名副其实的“文凭工厂”,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专业,有的根本没有实质引进国外教材和师资,国外高校仅派一两名老师前来授课,遑论引进国外高校的先进管理模式和治理经验。

  相比而言,能够“眼光长远”的,并不多见。西交利物浦大学和宁波诺丁汉大学均明确规定:合作双方的“母校”都不拿走一分钱的利润。“当我去争取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时,这会给我一个更强的后盾。比如,我请求企业捐资,如果没有这条原则,别人会说:你们从中抽钱,我为什么给你捐款?”西交利物浦大学执行校长席酉民说。

  当然,虽然无法获得经济收益,但中外合作方并非赔本赚吆喝。对于利物浦大学而言,合作属于它的全球教育战略,可以借机抢占中国教育市场,吸收优质生源;于西安交大,就可直接对接英国优质教育资源,获取先进经验。
  教育部要收回主动权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种种乱象,不少论者将矛头对准了教育主管部门,“重审批,轻管理”成为主要的批评声音之一。

  根据2003年开始施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所有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都须经由教育部审批。条例还规定:应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但直至2009年,教育部才下发《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直至2010年7月,才首次公布经过合法批准的400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

  学位中心副主任王立生亦承认管理上的欠缺:“中国教育的三部分——公办、民办、中外合办——中,在管理上,从公办到民办已经有一定的落差。到中外合办,则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很多地方仅仅把它当成外事工作来管,业务管理部门参与得不够。”

  在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多隶属外事处管辖;在地方政府,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协商、签约、管理等也往往由诸如外事侨务局这样的部门出面。

  对于教育部而言,全面铺开评估将是一次收回主动权的机会。倘若有机构或项目已获合法办学审批,但存在严重问题,教育部可以祭出“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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