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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完善少年审判制度
“‘要犯罪就在14岁以前’,‘等到14周岁以上再处理’,这两句话是部分青少年和公安人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错误认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针对刑法中,刑事犯罪年龄界限和犯罪低龄化的倾向提出,“我国目前应当制定少年刑法,增加新的罪名,并创建少年法院,制定少年法院法,以破除当前存在的诸多漏洞,这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少年审判探索的早期阶段,“寓教于审”主要是通过设定专门的法庭教育程序进行,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之后专门用一段时间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然而,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使得很多人质疑少年审判中的“寓教于审”原则,认为“寓教于审”过时了,是“有罪推定”,法官就是坐堂审、坐堂判,教育职能是没有必要了。
尚秀云———“全国十杰法官”,也是电影《法官妈妈》的原形。她非常重视庭审教育,指出坚持“庭审教育”仍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
尚秀云认为,在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有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老师、亲友也应邀到庭参加帮教,因此开庭审判是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最好时机。在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增加一个专为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设立的教育阶段。这个阶段的教育主要是以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位上的老师、亲友等共同担任教育的导师。
我国的少年审判机构最早应当是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的少年合议庭。1987年7月,该区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由于该区的少年法庭工作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召开会议,在全国推广这一经验做法。自此,适合当地特点的不同形式的少年审判模式在全国纷纷建立,其中有专人负责、合议庭、少年审判庭、指定管辖四种模式。
但也有专家指出,少年刑事审判往往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刑事案件较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较少,普遍感到“吃不饱”。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少年法庭除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往往还要审理大量自诉案件以及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湮没了少年法庭的特色,更妨碍了少年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作用的发挥。
案源不足,工作再没有少年法庭的特色,加上1997年的“三定”方案和2000年开始的法院系统机构改革方案中均没有明确保留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这两次改革中,不少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被撤销或合并了。据统计,2004年全国少年法庭有2400多个,比1994年减少了近1000个。
另外,刑事审判庭强调的是公正与效率,而少年法庭强调的是教育。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王牧教授指出,我国是把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与处理成年人犯罪问题放在同一个法律中规定的,尽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进行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实体上的从、减、免,程序上的特殊保护),但是,这只是“量”上的区别,仍然是不合适、不合理的。经验、条件、客观情况和人们的主观意识都决定少年法院的建设是大趋势,现在最大的阻碍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独立的少年立法、司法的体系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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