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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教育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并实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总体规划;
负责制定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的统一分类标准;
负责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日常维护及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为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审核;
负责对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负责学校(机构)代码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定期对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登记、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定期发布全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负责具体执行高等学校(机构)代码的登记、更新维护工作;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与学校(机构)审批、备案部门建立沟通机制;
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的新建、撤销、合并、恢复、升格等变更的信息,并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对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测,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保障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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