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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迈:对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目标的思考
2011-03-15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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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提高公共教育支出水平和实现4%的目标

  公共教育支出水平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和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要提高公共教育支出水平,加快实现4%的目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大幅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对此一方面要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将目前未纳入预算收入的其他各项政府预算外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收入,同时将各级政府各项支出逐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支出。另一方面,伴随经济发展,强化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以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1998年国务院曾决定为加快实现4%的目标,中央本级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连续3年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此后又要求地方财政用于教育支出每年增加一到两个百分点。这一措施实施了5年,取得了明显效果。我国2007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已占GDP的3.32%,今后3年每年增加0.3%个百分点,4%的目标即可实现。

  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还是有空间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越位”、“缺位”、“不到位”的状况将得到进一步转变。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确立,财政支出结构也应调整和优化,加大对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支出的力度,提高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可通过调整财政性教育经费口径来提高公共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如将军事院校和党校经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支出、乃至把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无偿划拨的土地也计入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对这种意见笔者不能赞同。其一,它将导致财政支出重复计算,因为中国军事院校经费已计入国防费中,党校经费和教育部门的行政管理经费已列入财政支出中的行政管理费。其二,党校和军事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将其列入公共教育支出与国际通行的统计口径大相径庭。事实上,目前我国的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口径已较有关国际组织统计的公共教育支出口径更宽。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相当于国外的公共教育支出);政府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主要是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所办中小学的支出;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中用于教育的支出等。其中只有政府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可列入财政性教育经费,其余各项均不应计入其中。目前的统计口径已经放大了公共教育投入,在进行公共教育支出水平国际比较时已不具可比性。

  第三,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教育财政制度。完善政府财政收支管理和公共教育收支管理中,制度是保证和关键,应以制度规范和约束政府收支行为。如前所述,应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集中统一的预算管理中,建立规范的统一的政府收支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改变政府收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大量政府收支游离于预算外管理的状况。在教育财政制度中,应将所有公共教育收支纳入统一的教育部门预算管理中。在教育和教育财政管理中,应建立明确的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分级管理和财政负担制度,在各级政府教育事权财权难以对称的条件下,建立规范的政府间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尤其应加大省级财政对教育投入的责任和力度。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和教育财政预算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强化对政府财政和教育财政的有效监督,关键是包括公共教育收支在内的财政预算收支应公开化、透明化,各级财政收支乃至各级各类学校财务收支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开化、透明化是人大、政府、媒体、公众进行监督的前提。

  第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改变长期以来实际以经济增长为主要考核指标的状况,应将教育发展、教育投入等公共服务纳入考核内容,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优先发展教育,增加教育投入的重要保障。

  (北京师范大学首都教育经济研究院 王善迈 本文写作中参考和吸收了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并与袁连生教授进行过讨论,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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