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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的启示
1.以法律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规则,确保投入规范
首先,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法律,以法律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稳定与规范。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推进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不可否认,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律体系仍欠缺系统性与完备性,特别是欠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法律法规,缺乏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行为的详细界定与明确规范,问责机制名存实亡,政府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投入行为随领导认识以及地方经济、财政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人为性、随意性过大。其次,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公共支出体系,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同时根据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明确中央、省、市、县级政府的投入与管理职责。第三,在以公平作为首要原则,以保证每个适龄青少年儿童就学机会均等作为投入基本原则的同时,重视经费投入管理过程中的效率与效益,防止资源的浪费与滥用应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
2.投入主体上移,提高投入水平
借鉴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变迁的经验,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首先,应逐步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主体上移到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建立“投入以高层政府为主,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投入管理体制;同时,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中的义务教育投入水平,在落实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百分之四的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义务教育投入占政府财政预算的比重,提高义务教育生均经费在三级教育生均经费中的比重,消除城乡义务教育生均投入之间的差距。其次,建立教师工资、生均经费、大型基建投资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按比例分担,发达地区以省为主,其他地区以中央政府为主;校舍维修、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等发达地区以县为主,其他地区以市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分担模式,明确各级政府投入管理职责。第三,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弥补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因为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资源的稀缺都是一个持久性问题,尤其是我国地域辽阔,受教育者众多,义务教育更加需要庞大的、持续性的经费支持。而与此同时,受教育者教育需求多样,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尤其突出,许多家庭愿意并有能力为孩子接受优质的、个性化的教育支付更多的经费,然而单纯依靠稀缺的公办优质教育难以有效满足这些需求。因此,我国应在加强公办教育改革的同时,支持民办、私立教育的开展,资助企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多样化、优质教育。另外,国家还可以尝试通过征收教育税,发行彩票、教育债券,提供企业、社会捐赠教育优惠政策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
3.健全教育经费使用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效益
首先,在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方面,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最低基准,从国家层面消除城乡的双重标准。超出国家基准部分可由各省自行决定与负担。同时,尽快完善中央、省政府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充县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地区、薄弱地区、贫困学生、特殊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等处境不利群体学生的扶持力度,促进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与群体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建立以学生为拨款对象的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制度,通过为每个学龄儿童建立基准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账户,减少经费运行的中间环节,提高教育资源拨付的效率。其次,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制度的同时,建立起贯穿“中央—省—市—县—校”的义务教育经费预决算制度;同时,规范预算的制定、审批、监督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公立学校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切实做到支出有凭证,核算有根据。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监督机制,保证教育资源的运行规范。在我国,重点是构建起强而有力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建立起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的网络平台,公开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等各项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与监督;吸引广大家长等教育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等。另外,必须强化县级政府的管理责任,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义务教育问责制,将义务教育投入监管与政府负责人绩效考核挂钩,保证县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分配者、管理者、义务教育的实施者发挥“审计监督”、“统计公告”的职能,负起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防止“边免费、边收费”、“截留、挪用”、“跑冒、滴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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