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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与社会的资源交换
20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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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便说一句,过份注重教育与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的间接性交换,也常常影响教育资源的效益。因为在这种关系中,互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第三者而实现的。这样,很容易造成彼此间在结合上的松散和在责任上的懈怠,从而降低教育投资的效益。当然,由这种平行的或直接的交换类型调节的仅仅是一部分教育本身的资源。简单地说,它主要是指那些非义务性的教育,某些对受教育对象而言收益率较高的教育,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服务对象的带有技能性或职业性的教育。而义务教育,以整个社会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教育,以及基础理论和某些特殊专业和学科的教育等,仍然需要通过垂直和间接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加以调整。因此,社会中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门和单位,除了为教育的某些公益事业(包括各种义务教育,基础理论教育,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秩序等),以上交税利的方式,通过政府与教育发生统一的间接性资源交换之外,还必须根据自身从教育其他方面的受益,与教育发生个别的直接和平行的资源交换。这里,应特别提到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由于这两类教育大部分是直接与劳动力市场和人才需求相联系,而且也属于非义务教育的领域,因而,它们的经费等主要应通过平行或直接的资源交换,由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少数重点由国家投资和扶持。

  应该看到,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教育,主要是高等教育的运行已经开始逐步地与市场接轨。例如,高校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各种服务等资源不再是一概免费赠送,而实际上实行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科研成果实行了专利和技术转让制;高校与企业的各种合作也实行了委托或分成的办法;除完成指令性的招生计划外,可以招收委托代培生,以及一定数量的计划外全额或差额自费生,同时也开始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等等。总之,通过教育而受益的企业和个人已经开始负担起一部分应由其负担的教育费用。但是,从整个教育经费的投资来源和投资结构上看,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在投资来源上,通过社会服务和学杂费而用于教育的投入,不到整个教育投资的10%③。其次,在投资结构上,我国目前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的人均教育经费的比例也极不合理。其中大学生的人均数大大高于中小学生。这一方面说明在我国教育体制中,真正进入与社会平行和直接的资源交换的部分还非常之少,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本来正是需要更多地从社会中获得经费和支持的高等学校,反而吃掉了国家投资的大部分。相比之下,日本1982年的这一比例为1:1.1:1.4;曾经在60年代起在高等学校实行学费赠予制的英国,1982年的这一比例也只是1:1.14:7.6④。最为直观的表现是:除外资、三资企业或集体性质的经营性单位,无论是中央所属的机构和企业,还是地方的各级单位与部门,尽管它们在资源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单位,但仍然可以象过去计划体制下那样,获得由国家耗费大量财力培养的各种人才。(据说,有些地区和部门在大学生调出时,还要收一笔费用。)我们不知道这些用人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是否已经向各级财政上交了足够的税利,从而合法地取得了无偿获得由国家花钱培养的各种人才的权利,我们也不知道他们拥有的这种权利是否与他们对教育所尽的义务相平衡。假如他们的确是上交了足够的税利或提供了必要的费用,那么,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等的理由,那些在一定时期中不需要或未能得到国家培养的人才的地方、部门和企业,当然可以拒绝交纳与上述获得人才的部门同样数量的税利。因为他们没有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和益处,自然可以少尽一些义务。这样,势必引起相当的混乱。可以说,我国目前教育和社会的互动或资源交换中,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太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只得不断地向政府伸手,以弥补自身的不足,并通过各种手段“化缘”,或是以其他方式大搞“创收”。这也直接或间接地加剧了知识贬值、人才贬值的现象。无疑,这正是我国目前教育机制和运行机制不适应日益深化的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现象之一。

  有必要说明的是,上述教育与社会之间平行的和直接的资源交换的发生,是以供需双方的一致为前提的。换言之,社会的需求与教育的供给是基本吻合的。如果不能一致和吻合,交换是不可能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倡和实行教育与社会的资源交换,必然会反过来促进教育与社会的联系,使学校的学科与专业设置更符合社会的要求,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投入和支持,由此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这也是当前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注:

  ①参见曲恒昌:《市场经济与我国高教经费筹集的原则与途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4年第2期,第71页。

  ②参见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第3-4页。

  ③见1991年国家教委教育财务全国统计资料。

  ④《中国社会发展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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