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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间接的交换类型。这主要指的是教育通过其维护和建设某些社会公共规范及一般性社会秩序、制度等的功能,进而与社会各个要素之间发生的交换活动。换言之,教育活动有益于社会中某些必要的公共规范,如社会道德,以及某些一般性的社会秩序,文化氛围,社会风气等,而社会中的各个要素,包括政府、各种亚文化群体、家庭及个人,则都可以通过这样一些道德规范、社会秩序、文化环境、社会风气等受到不同程度的益处。由于这种间接的社会交换是通过一种共有价值的媒介而实现的,因而,这一共有价值的覆盖面的大小往往决定了这些教育的受益者,以致于影响了它的交换对象。这一问题在同质性较大,价值一元化的社会中比较好办。而是异质性较大,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则要求有不同类型的教育,从而依照不同的共有价值的媒介,由不同的受益者对特定的教育予以回报和投资。显然,在这种间接的交换活动中,政府、社会组织与群体及个人,作为不同程度的受益者,都应该成为教育的投资者,对教育承担相应的义务。
最后,是直接的交换类型,它可以是与政府的,也可以是与社会群体、单位和个人的。但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属于一种社会结构中实体性要素与实体性要素之间的交换活动。有必要说明的是,教育与社会之间的资源交换并不是彻底的或市场意义上的交换,而是一种不完全性的社会交换。因为,教育这种综合性的活,追求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以,教育的各种功能,教育的不同内容、目标,以及教育的各种价值,往往同时渗透和包含在同一教育活动中,体现在同一个教育对象上,这样,势必造成教育与社会各个要素之间在互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显得格外复杂,以致于很难进行某种核算。而且,在某些由国家直接举办和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更多地是以权力和行政为基础,而不便完全理解为一种社会交换活动。当然,教育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其与社会的互动中,交换的资源内容也是与其他社会交换有所不同的。
它向社会所提供的是各种人才、知识、科技等精神文化产品和地位性资源,而它所得到“回报”则是必要的办学条件,包括各种权力、经费和支持等。
因此,学校教育在从事其活动时,所获得的资源应该是多渠道的。其中,不仅有来自中央及各级政府的,而且还应该有来自社会上各种群体、阶层及个人的。这们,才有利于形成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缓解教育资源的短缺。
三
应该说,以上关于教育与社会之间资源交换活动及类型的论述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分析。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里,仅就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的不同作一个简要的比较分析。从以往各种有关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的规定和表述来看,它们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基本上是通过一种从属的关系和思路去规定和分析这种联系和互动。在此,人们使用或看到的常常只是这样一些概念和术语,即一方面是“规定”、“约束”、“决定”、“影响”等,另一方面则是“适应”、“服务”、“实现”、“符合”等。例如,在谈到教育与政治的关系时,总是强调政治制约和决定了教育的基本目标、教育内容、办学方式,影响了教育机制、制度和经费等,而教育只是为政治服务;就教育与经济的关系而言,则是强调经济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教育的规定和影响,而教育必须适应一定的经济制度,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等。尽管人们也充分肯定了教育本身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相对独立性多半只是就教育本身的内在规律而言,或者体现为在这种从属关系之中的反作用。如果按前面的类型划分来看,它们仅仅表现为一种垂直的互动关系,而缺乏平行的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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