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等院校利用因特网资源的方法
高等院校是利用网上教育资源的大户,它在网络世界扮演的是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是信息资料的用户,另一方面它也是教育类信息的集中供应者。所谓信息供应者是指“能够在数字网络上提供信息传输、网上信息人口或方便途径,在信息用户或信息用户所选择的材料之间建立联系的实体。它不能随意限制其发送或接收的信息的内容。”从这个定义出发,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高等院校都属于这个范畴。
高等院校作为信息资料的用户,它必须遵守版权法的要求,自觉维护知识产权,这是显而易见的。当它作为教育信息集中供应者时,也必须遵守所有信息提供者都应该遵守的原则,即①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终止那些重复违反版权法的人的行为:②接受而不是干涉版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一些标准技术手段;③为了成为合格的网络信息供应者,应该有专门单位在版权管理机构登记并了解其对侵害版权行为的具体规定:④及时提供有关版权的最新信息和政策文本。
在美国的“数字千年法案”中,信息供应者所应承担的任务分为四个独立的但相关的部分:短暂数字网络交流、系统信息贮藏、信息检索工具、为信息用户在网络上或系统中储藏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四个方面,信息供应者都应该考虑提供“什么是侵权行为”的知识信息材料,使信息用户了解违反版权的行为。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信息供应者,一般说来,高等院校不必对个人或下属机构的版权侵犯行为负责。因为从信息提供的技术上讲,高等院校只是提供软件来连接信息用户和网址,它们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储存信息,为用户提供录制节目和展览作品的便利条件,这种行为是得到版权法认可的。实际上,高等院校自身并不控制信息交流过程中的实际内容。它们作为信息供应者,在网络世界中应该尊重学术研究和学术自由的普遍原则,不干涉教学工作。并且从法律上讲,学校里工作人员或学生的教学和研究行为和学校本身是不应该挂钩的,所以,个人的网上侵权行为,学校不必负责。不过,高等院校免除承担责任还是有一定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三方面:①高等院校的工作人员或研究生不会通过校园网络途径获得过去三年里学校某位雇员的授课材料;②高等院校未曾两次以上获得某位工作人员或研究生明显的侵权行为的报告;③高等院校本身为所有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系统和网络的材料均符合版权法的要求。
为了保证其作为信息供应者的权利,高等院校还应该及时向版权管理机构注册登记,以便及时获得其作为信息供应者所需要的材料,享受版权管理机构对其的保护性政策,与此同时,高等院校还应当开设一些教育课程,以保证学校里的各个部门和个人都能够理解版权法并遵守它。
具体说来,高等院校可采取的措施大致有如下几条:
(1)在学校成立专门部门或聘请专家专门负责处理与版权相关的问题
(2)在版权管理机构登记注册
(3)设立专门部门,及时与版权管理机构取得联系,获得版权保护或侵权信息
(4)及时提供和更新学校的版权政策和程序
(5)在校园网上公开学校关于版权的政策
(6)教育学校的各个机构与个人了解和遵守版权法
总之,高等院校作为信息用户和信息供应者,在因特网上的做法往往会直接影响其各个部门和个人对版权信息资料的使用。就目前而言,在一些领域,特别是涉及电子和多媒体材料时,版权法和合理使用原则对他们的规定不甚明了,作为高等院校有必要努力利用现有的法律和原则为其各个部门和个人提供普遍适用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当其某个部门或个人要使用受到版权法保护,合理使用原则之外的信息资料时,高等院校应当尽力协且他们获得版权许可,当然,有时需要付一定的费用。
4.个人利用因特网教育资源的方法
对个人而言,从因特网上获取各种信息是令人激动的事情。现代电子技术已经为人们发表、分享各种信息资源,参与各种活动提供了全新的方式。特别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而言,它提供了最新的教学工具和最快捷的获取教育资源的方式。电子网络、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出现正在使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发生着一场革命。
由于网络世界的信息是丰富、多变、容易被复制和传输的,侵犯版权人权利的行为,如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隐私、不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网页或信息库、窥探商业秘密、侵害他人版权等,也特别容易出现。因此,培养良好的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则显得特别重要,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在网络世界受到欢迎。具体中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合法进入因特网,即通过正常途径建立个人计算机与因特网的联系。
(2)建立个人帐户,设置密码,以保证自己的网上权益不被侵犯。
(3)不要有意探求、测览、复制、修改他人的文件或密码。更不能不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帐号。
(4)如果碰到某份文件,无法确认其是公共信息还是受版权保护的信息,应推断其为受版权保护的信息。
(5)不要试图解除或破译受到版权保护材料的密码或侵入不被允许进入的系统,特别是不能破坏计算机的管理和帐户系统。
(6)在共享状态下,不在计算机上上展示令他人不安或尴尬的图象、声音、文字或其他材料。
(7)不能采用不合理手段干扰他人使用公共信息。
(8)对于不被允许复制、收集、修改、编辑的网上材料,除浏览外,不允许违背要求。如果不能确认是否可以采取浏览之外的行动,则认定为不可以。
(9)如果认为自己建立或创造的数据库对教学、科研工作有益,个人则有义务维护它。
(10)个人可以网上发布自己对某些问题的意见或展示自己的成果,但必须学会对其负责。不得随意修改网上信息。
(11)不得传播和散布计算机病毒。
如果个人在因特网上利用教育资源恪守这些原则,那么一般说来不会被版权问题纠缠。
个人出于教育目的充分利用因特网的教育资源受到鼓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心所欲,有些行为是被严厉禁止的,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①出于教育目的获取的信息材料用于编撰个人的文集或选集。
②出于教育目的而获取的信息资料用于编辑练习集、试题集,教学文选等需要学生“消费”的资料。
③出于教育目的而获取的信息资料用于代替相同的正式出版的书籍、期刊等用于课堂教学、课外辅导等。
④出于教育目的而获取的信息资料被年复一年由同一个人为同一目的不断的使用。
明显地可以看出,这些行为一般都会侵害版权人利益,特别是它们往往会减少版权人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经济效益的机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