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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因特网教育信息资源
2001-12-10    肖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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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育界利用因特网信息资源的方法

  从长远的角度讲,教育始终是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源泉,是传播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途径,它的受益者也是广大公众。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教育活动一方面在使用各种教育资源时受到版权的限制,另一方面,教育界也是版权保护的最大受益者,因为教育界的科研成果最为丰富,在它的领域工作的人们的积极性最需要保护。

  当前,教育界作为因特网信息资源的受益者,它当然也必须遵守一定的版权要求。但鉴于教育对人类社会进步文明贡献的特殊性,以及教育界使用信息资源的特殊性,所以电子知识产权对教育界有一些特殊的优待条件。

  1.“教育界”的含义

  教育界在一般人的脑海中往往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一些教育科研机构,但从教育和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来,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泛得多。

  在查阅大量的资料之后,从对因特网信息资料的合理利用角度而言,笔者比较赞同美国全国人文科学同盟对“教育界”所作的宽泛的界定,即那些承担研究、传播和保存科学文化传统的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各个研究性质的大学、高等教育机构、K-12基础教育学校,大学出版社、图书馆、学术团体、博物馆、档案馆等。有些机构虽然不直接从事教育活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但他们间接承担着社会教育的任务,所以归进“教育界”也是合适的。

  在教育界的教育工作者则包括学校里的教师、工作人员、指导老师、图书馆员、档案馆员以及其他从事与教学、教育科研、社会教育、学术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

  在教育界也不能忽略学生,他们是教学活动的对象和教育科研的参与者。

  从版权法的角度而言,特别强调教育界的教育活动是非赢利性质的,是以教学和课程为基础的教师面向学生的活动。教育界的学术研究活动也是指有计划的以非赢利为目的研究或探索活动,其目标在于为人类某一领域的知识发展作出贡献,或是为在高级学术会议、研讨会上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界定上讲,教育界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教育界因其非赢利的性质和其教育目的,可以享受版权法提供的特殊优待条件。

  2. 教育界使用网上信息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Fair Use)原则

  教育界既是学术交流的创造者,也是学术交流成果的使用者。因此版权问题对教育界而育有比较特殊的一面,一方面他们必须遵守版权法的要求,在教育和学术活动中依照版权法行事,另一方面要利用版权法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保护教育界使用信息资源的切身利益。甚至可以这样讲,教育工作的有效性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工作者对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的创造性的合理利用,因为创造新的知识不可能不受益于他人或前人的研究成果,知识的传递也不可能不经过教育界的加工和整理。

  因特网丰富的信息资源为教育界进行教学和科研等诸多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它作为全球信息高速公路,其用户遍布全球,为教育界获取最新资料和数据提供了经济而又联系广泛的沟通媒体;因特网的交互式界面便于信息用户之间、信息用户和版权人之间加强联系,互相对话,有助于教育类信息的丰富和发展;在因特网上信息以电子方式传递,没有时空限制,同传统的媒体相比,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时间大大缩短,有利于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同时多媒体技术的采用,可使所提供的材料形象、生动、全方位,使教育工作者对要采用的材料有更感性的认识,从而更容易挖掘可在课堂和科研上利用的材料。

  然而,因特网上资源毕竟牵涉很多知识产权问题,任何教育工作者在使用因特网上信息从事教学、学术研究及个人学习活动时,既要树立版权意识,搞清楚自己所使用的信息的基本情况,又要充分利用因特网带来的便利条件,不被束缚住手脚,充分享受其成果。

  在充分考虑教育界使用版权信息的特殊性后,“合理使用原则”成为目前各国版权法普遍承认的原则,成为现行的一条非常重要的版权原则,对于教育和学术研究有着特殊的价值。

  虽然各个国家对版权有不同的要求,但对“合理使用”这一原则的解释基本相同,通常是指为了学习、引用、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目的,可以不向版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这是为了在保护版权人利益,加强对版权限制的同时,又不至于减慢信息传播速度和增加社会成本。

  但是“合理使用”并非完全自由使用,在利用该原则时,也必须注意一些限制条件,特别是使用这些信息资料以不致影响作者或出版商从出售这些资料中获取利润为原则。

  在确定信息资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时,应考虑下列四种因素:

  (1)使用资料的目的和性质:用于商业性目的还是用来进行非赢利性的教学活动。

  (2)使用这些拥有版权法的信息资料本身的性质。“合理使用”鼓励利用原始材料中的部分段落,而不是整本书中的完整章节。

  (3)使用有版权信息资料在数量上和实质内容上占整个作品的多大比例。

  (4)使用信息资料时对其潜在的市场或价值产生的影响。

  表面上看,使用信息遵循这四条原则比较容易,但在实际操作时却有一定困难。关于它们的诠释和争议至今不断。

  美国作为一个信息大国,在这方面的探讨更为深入。

  1976年,美国代表不同利益的团体,包括教育界的代表,提出合理使用可以包括如下四种情况:①教室里使用的复印件②用于教学目的的音乐作品③用于馆际互借的复印件④为教学目的而录制的电视播放节目。

  但随着数字化的信息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处理和使用各种媒体信息资料变得越来越容易,“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1994年9月到1997年5月,美国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包括出版业、软件业、政府机构、学术界、作家、艺术家、摄影师、音乐家、电影业、广播电视、自由团体、图书馆、博物馆、大学等的代表为确定“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条件,专门召开了“合理使用研讨会”(CONFU:The Conference on Fair Use)。当时的议题主要集中于五个方面:①远距离教育(Distance Learning)②教学多媒体(Multimedia)③电子指定阅读材料(Electronic Resources)④馆际互借(Interlibrary Loan)⑤数字化图象(Image Collections)。这次持续了两年半的会议试图对“合理使用原则”的在电子网络时代的适用范围达成一致。但遗憾的是尽管这个讨论会为各方将来的对话提供了基础,参与各方最终也没有产生一致认可的指导性方针。

  其他国家对“合理使用原则”也没有确切的解释。

  事实上,从网络信息资料的多样性、复杂性来看,试图找出一条明显的“合理使用”和“非合理使用”的界限是非常困难的。这种局面对教育界的信息用户而言,既提供了广泛的使用信息资料的机会,也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利用这一原则的不确定性,教育工作者可以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信息资料;另一方面由于对信息的教育用途没有明确的规定又会增加侵犯版权的危险性。

  到目前为止,对教育界“合理使用”信息资料比较一致的看法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①教育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即教育工作人员有权利通过可靠途径获得各种用于教学、学习、学术研究、个人学习的信息资料,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只要教育界的目的是推进科学进步就应该获准不须经过特别烦琐的磋商就能够了解何时、何地可以获得他们所需的材料。

  ②在创造和学习过程中,教育工作者可以自由地使用信息资料,不拘形式。由于“合理使用原则”是一条有历史渊源的版权使用原则,以推进教育目标达成目标,因此信息资料不论是以传统媒介为载体还是以网络为载体,教育界都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

  ③教育界在网络世界利用“合理使用原则”不应该受到诸如以“授权”或“执行”为名义的各种理由的干扰。

  ④在使用网络信息资料时,教育界也有尊重版权和版权人的义务,即教育界应该教育它的下属机构和从业人员了解知识产权和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法律依据。这对教育界享受“合理使用原则”得到其他各界支持大有神益,有利于寻求“维护知识产权”和“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点。

  总之,教育界应当有权利最大限度地利用“合理使用原则”,它是教育界利用网上教育信息资源的特别通行证。

  不过,即使在“合理使用原则”之下,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最明智的方法仍然是对版权持有人的版权要求作出清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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