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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经济企业承办职业教育的调节,应有全盘规划、统筹协调。依据生均培养成本,采用单独或联合办学或交纳职教费(税)等多条途径,对办学企业减免相应税收,对不履行责任的,给予一定经济制约,使之步入法制化轨道。
(三)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主体多元化改革制式
职业学校办主体多元化改革,可以对部分公有制中专、技校进行转制改革。依据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理论,公有制学校的办学可以存在国家办和集体办的学校中,还可以存在合资制、股份制或承包制办学的学校中。这些办学形式中产权性质的公有部分,其公有制性质没有改变,学校的资产仍然是国家或集体所有。依据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这“四权”组合主体与组合形式的不同,可以进行以下制式的改革试验。
承包制。承包制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承包制学校中,公有办学主体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承包办学的集体或个人只拥有使用权。承包的集体和个人,可以使用所承包学校的人、财、物办学培养人才,负有对所承包学校公有财产保值增值责任。
股份制。股份制实行所有权与支配权相分离。在转为股份制的学校中,公有办学主体拥有所有权,其余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都交给了实行股份制的学校。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委托理事会负责重大管理事宜,理事会聘任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实行股份制的优点是可较快筹资,扩充学校规模。股票转让,提高了资本流动性,也对经营管理人员构成压力,鞭策他们提高经济效益。股份制的缺点是,转制程序复杂,财务的公开使财产保密性不强,股东关心的是从股票升值中的得到,缺少对学校长远发展的关心。
中外合作制。国家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制指我国职业学校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学校、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具备中国同级同类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经申报批准联合经营,按出资比例分取收益和承担风险而组建的学校。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分为合资制和合营制两种。合资制办的学校是独立法人,管理上设理事会。合资制吸收外资额较大,合资期限较长且稳定。合营制按双方协议的投资方式合作经营,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合同加以规定。合营制学校,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合作关系,管理上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制方式灵活,期限较短。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中,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中外合作办学一般可以由中方提供土地,校舍、劳动力资源、服务设施;外方提供资金、设备、知识产权、专业技术教学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中外合作双方在政策优惠、合作期限、土地使用、劳动力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所有权转移制。所有权转移,是公办职业学校的所有权由政府或国有企业转移给购买的一方(个人或集体)。所有权转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涉及到转移的风险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要十分谨慎。对面临危机或已破产的国有行业企业办的职业学校,当学校所有权出售方与购买方都具有转移意图时,经对学校资产进行评估、丈量、检验后,买卖双方签订所有权转移合同,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所有权转移。进行公办职业学校资产评估,可采用三种方法:一是在办学主管部门主持下的专业评估,即由办学主管部门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二是利用市场机制评估,即办学主管部门在专业评估基础上对学校资产进行标价,通过购买者竞价,由价高者竞得;三是买卖双方对学校资产协商议定价格。在竞买人数较多时,通过竞买方面定价可增加透明度,避免不准确性;在竞买人数较少时,由于竞争不充分,为避免价格偏离价值,协商估价方式较好。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职业技术教育中的职能
世界上许多国家职业技术教育都经历了职业教育培训规范化阶段,即国家对职业教育统一进行管理阶段,而后,政府与企业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目前,更多的是政府从直接办学退下来,交给职业技术教育权益者去办,政府从总体上制定发展计划,充任中介者、促进者、支持者、发动者、投资者的角色,职业教育权益承担,走向总体合作,即“价值共识,课程共建,费用分摊,产出共享”。世界各国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没有固定划一的模式,从自己国家国情出发进行选择,更能贴近现实。我国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建议选择“政府主导型”比较适宜。
考察发达国家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情况,可以发现采用扩大社会分摊成本,专项用于职业教育的做法,能够实现职业教育投入的稳定可靠增加。在我国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改革中,政府应当做而且只有政府能做的事情很多,诸如:采取措施鼓励权益单位在改善职业教育中发挥作用;在经费筹措上,确定政府、用人部门、企业、学员分摊的比例;改善政策拨款,使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财政拨款比例,培养成本高的职业教育高于普通高中;招生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平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报考同专业高职优先;对公有制、混合制、私有制学校一视同仁,实行同一的竞争规则和评估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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