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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的研究
2002-03-06    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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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的对策

  (一)客观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实力与水平

  根据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全部工业总产值中各种经济所占的比重,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应当成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而且要成为占有一半以上办学份额的重要主体。

  1.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有制经济,从产权关系看,具有明晰的产权,归企业主所有,企业具有强烈的利润动机和增殖资本冲动;从经营机制看,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运行机制看,遵循价值规律,通过竞争、供求、价格、风险等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运行,以达效益最大化的目际。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是一种天然的市场经济。1998年京、津、沪、渝、穗五市,非国有经济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是:57.04%、77.65%、78.40%、76.45%、78.78%,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非公有制经济已具有现代化生产与管理水平

  非公有制经济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直接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或涉足国内高新技术产业,把现代化机器大工业生产的设备、技术与管理直接应用到企业的生产与管理之中,成为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先导力量。作为一种新的体制经济,在产业结构调整或重组,公私所有制控制与兼并,以及多种所有制形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重要领域

  “九五”期间,我国城镇劳动人口高峰持续,到2010年以后高峰才趋于平缓。劳动力供大于求将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严峻问题。1998年底,京、津、沪、渝、穗五市非国有经济职工占全部就业人员比例分别为:50.4%、64.6%、69.02%、88.26%、72.9%,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已成为新生劳动力就业重要去向。

  非公有制经济从整体实力、发展水平和人力资源需求,都具有了成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条件与可能。

  (二)非公有制经济成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宏观调节形式

  政府调节式。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出台不分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职业教育统筹经费(或税)的法律条例,用于职业教育发展。经费金额随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而增长。费(税)的收缴由税务部门执行。这种调节形式,将各种所有制企事业纳入职业教育办学主体,是比较理想的模式。我国山东省青岛市在这方面已创造了很好的经验。收缴的职教费(税),便于资源优化配置,也便于对学校的筛选淘汰。但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一定难度,地方经济形势和对企业法律约束问题有待研究。

  市场调节式。以市场作为职业教育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学校以专业设置、人才规格、人才质量服务于学生与企业;学生依据对职业教育的选择,交纳培养费;企业依据对人才的招聘,交纳职业教育费(税),提供招聘人员工资,或直接与学校合作成为办学主体。这种调节形式可以导致学校密切关注社会需求,及时根据经济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规格,更好地发挥服务功能,也可以使大、中型企业直接参与办学。这种调节形式在人力资源供大于求的市场下,对没有办学的企业,缺乏制约性,有可能放任自流。

  综合调节式。综合运用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两种手段,鼓励各种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对于办学企业,政府在税收上给予相应削减。企业独立或联合办学,可以充分挖掘物质资源、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潜力,择优配置;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实习设备,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对于众多小型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通过收取职教费(税),用于职业教育。市场经济下运用这种调节形式的前提是,企业办学培养人才的成本低于直接从劳动力市场录用人才的成本,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才具有自己办学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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