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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手段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困境
2014-01-24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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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干预要提升到国家层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早就不再属于私事,而成了公共事务;不再是单纯的家庭事务,而成了与国家发展、儿童发展息息相关的大众事务。一个成熟的国家就应该为孩子提供温馨、安全、有爱的监护监管,通过自身监护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责任意识的强化、监护意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给孩子提供健康环境,比如欧美一些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已从“家本位”转向“子女本位”。自家的孩子也是国家的财富,管教自家孩子不再只是“家事”,而要受全社会监督。美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法案》中有明确的“强制报告”制度,即与孩子接触的人员,如邻居、医生、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只要怀疑儿童在家庭中可能遭受暴力就可以报告相关机构。

  中国是一个受封建制度影响深远的国家,虽然诸多法律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理,不少家庭仍将孩子当成私有财产,监护孩子就是“家务事儿”,如果父母的监护能力不够高,比如崇尚“棍棒教育”等,就容易造成代际关系紧张、监护不力。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过去5年广州儿童死因的监测显示:2008年到2010年,每20个广州户籍儿童伤害死亡事件中就有7例发生在家庭,占35%,比公共场所地点儿童伤害死亡事件的发生率高出一两倍,暴露了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1987年制定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没有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不是“强制性兜底”,这种所谓的“法律兜底”总会被强悍的“家务事务观”绊倒,造成监护虚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不良监护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现实中因为监护不力、不良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却很少,影响了社会监护水平的健康发展。

  所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是一种积极的补缺。其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干预制度,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然。监护问题不是小问题,而是国家教育发展水平、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见证。日益现代化的中国,需要专业化、法制化的成熟的家庭监护制度和法律保障,只有法律保障到位了,无良父母被及时警告,不良监护受到遏制,安全的家庭监护才能到位。其二,现代化的监护制度必须摆脱“私有”和“家务事儿”的传统认知,将其提升到社会化、国家化的层面,任何监护不力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司法制裁,还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正如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让温馨监护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责任,成为社会常态化底色。其三,国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中心之类的公共机构,通过社工、义工等公益服务,解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无法、无处安置的问题。全社会多管齐下,堵上监护不力的漏洞,提高监护水平。(刘克梅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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