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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手段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困境
2014-01-24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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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瓜 / 绘

  时至今日,仍有家长将孩子当成“私人物品”。跪碎玻璃,针扎手指,鱼线缝嘴,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家庭虐童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存在较大缺失。1月21日新华网报道,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

剥夺监护权就该法律来“撑腰”

  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早已有之,但缺乏具体的落实性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方式决定监护权的转移,但由谁来提出?是未成年人的亲属,还是父母所在单位?理论上可以提出权利主张的包括爷爷奶奶、叔叔婶婶、姑姑舅舅等亲属,但无法具体到精确个体的法律规定却无法落实;至于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法律没有准确赋权和提及。同样令人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同样只宽泛地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何谓不履行监护责任?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标准何在?同样属于法律空白。

  在维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方面,法律缺位的后果是严重的。没有法律具体化的规定,许多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的法律事件往往只能沦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庭纠纷”和“嘴官司”。如某些离婚父母、某些不能正常履行监护义务的“吸毒人群”,于法律规定上“顶”着监护人的名头,事实上无从行使或不能行使监护权,这无形中在持续伤害着那些亟待保护的未成年人。缺乏法律严格严密保护的权益,落实起来必然是苍白无力的,也无从真正追究具体人和具体单位的责任,这便是因“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到位”而频繁发生未成年人现实悲剧的最主要原因。

  因监护权履行不到位给未成年造成伤害的悲剧触目惊心。2012年,发生在贵州省毕节市的5名流浪儿童被“闷死”案件,至今让人心有余悸;2013年6月发生在南京的有吸毒史的母亲导致两名女童在家中活活饿死的事件,至今仍触痛公众神经。一次次人伦悲剧说明了对未成年人权益权利保护的急迫性,仅靠社会道德和相关机构的自觉不可能真正保护这些未成年孩子的健康安全,亟待有关部门通过立法方式、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具体性规定的方式,给这些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安全幸福的蓝天。

  法律是解决道德缺失、亲情沦陷的最后一道防线。道德无法解决父母离婚纠纷之后究竟哪一位应该尽监护责任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来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或不适合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剥夺这些人的监护权,也必须有法律的具体化规定;如何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权或被剥夺监护权之后,让其他亲属、法定机构及时“衔接”责任,同样需要以法律的方式明确。

  法律对监护权的保护和监护权的转移,一旦做出具体化的规定,无形中强化了国家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法律将安排政府和相关机构、基层组织为未成年人权益“兜底”,法律将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提供“具体到‘不受冻挨饿和不受任何虐待’”的保障。未来通过法律完善形式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进行细化规定,社会效果值得期待。今后,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方面,只要翻翻法律条款,就和一些发达国家那样“有章可循”,就能找到“丁是丁,卯是卯”的落实细则,如此,让亿万未成年人真正生长在“法律”的保护框架之下,这不仅体现法制的进步,也体现出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毕晓哲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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