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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观察]汪明:流入地升学,制度创新是关键
2012-02-15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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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探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考方式与招录方式改革应当分步推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高考问题,与户籍制度、现行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和招生指标分配方式发生冲突,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高考报考方式与招录方式改革应当分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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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高考报考方式改革应当先行。省内流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于没有高考自主命题和招生录取的障碍,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相对容易实现,高考报考方式改革不妨从这一群体开始做起。2010年,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1167.17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外省流入的占46%,省内其他县流入的占54%。基于省内流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有相当大比例,尽管这一群体的高考问题目前并不是百姓关注的焦点,也不是政策关注的重点,但针对这一群体的高考报考方式改革仍然不容小视,且应将其视作未来高考报考方式改革的一种先行探索予以推进。也就是说,凡属省内流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要在流入地完成一定年限的高中阶段教育,允许在流入地报名并参加高考。这一改革举措虽然看似简单,操作起来也较为便利,但就全国而言,只有个别省份进行了相关的探索与尝试。总之,在报考方式改革问题上,一步到位的想法可能难以付诸实施。

  另一方面高考招录方式改革应当逐步跟进。从根本上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高考问题,应当将跨省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招生录取序列,推进招录方式的改革,但这一层面改革同样需要分步推进。从近期看,可以逐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父母条件认定办法,实施有条件准入,先期解决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对父母条件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包括居住证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房屋管理和房屋租赁制度、工商管理和税收制度);对子女条件的认定,需要制定高考所需的在流入地接受教育的年限标准。从长远看,全面实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高考,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通过推进高职高专类院校的申请入学、注册入学,本科院校的全国统一考试,高水平大学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招生,高等院校学位分配以考生人数为依据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将为从根本上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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