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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并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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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 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结果(13)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顶岗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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