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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高校的独立自主性是超然的。事实上,高校自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在高校内部,就必然存在复杂的科层制关系,在高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界定清晰之后,理顺其内部治理机制、科学制定高校章程势在必然。教育部的这一办法规定,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参加;章程草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这无疑对理顺高校的内部治理机制多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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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校内部治理机制的原则是什么?这也是由高校的性质和目标来决定的。在高校中,受教育的主体是学生,施教的主体是教师,故而学生和教师是高校的主体,高校内部的治理机制,需要以服务于学生和教师为主要目的。在这层意义上,高校内部的行政系统,可以说是一种服务型体系,目的是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更好的服务;至于服务种类,则需要由学生和教师进行自主选择。由此,高校教师甚至学生以某种机制参与到学校的日常治理之中合乎情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着眼的就是建立服务学生和教师、教师参与高校日常治理的内部治理机制。
我国的高等教育在过去20年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下一步在保持发展势头的同时,更宜注重质的提升。国家参与全球化竞争,决定了高校也有必要率先参与国际教育竞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校管理系统和内部治理机制,这是保障中国高等教育赢得未来竞争的良好基础。(苏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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