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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如此吗?首先,剥夺孩子上课的权利是违法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把学生赶出课堂、不让其上课,已涉嫌违法,教师压根儿没有这个权利。其次,惩罚教育并不是体罚教育。惩罚的确是教育的一种手段,正如教育专家所言“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特别是当今中小学生中独生子女居多,不大能承受挫折,适当地进行惩罚教育是有必要的。但惩罚并不是体罚,批评教育可以但不能侮辱人格。每一个教师应该自觉做到“惩罚不滥用,体罚不能用”。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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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来说,将学生赶出课堂、令其在教室外罚站,可说是一件易如反掌的事情,但实际效果又如何呢?有多少个学生因被罚就学习好了、尊重老师了、遵守纪律了?你不让他听课,他只会学习更差;你侮辱孩子的人格,便是将屈辱的种子植入他幼小的心灵。
泰戈尔说:“不是锤的打击,而是水的载歌载舞让鹅卵石臻于完美。”教育从来都是“润物细无声”的活儿,粗暴往往是无计可施的下策。这就是古今中外,“爱的教育”总是胜于“体罚教育”的原因。允许人犯错并给人改错的机会,对成人尚且如此,何况一个孩子?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信任学生、帮助学生是教师师德的基本要求,“亲其师”才能“信其道”。如果没有融洽的师生关系,如果没有爱,园丁将不再是红烛,教坛还何谈神圣?
愿我们汲取并反思这起教训,愿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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