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师的这些福利,你享受过吗?”调查结果
看到宁波外事学校每月有一天带薪“疲劳假”的报道,笔者心情很复杂。话说教师不是有双休日吗?一年还有近两个月的寒暑假,凭什么又来个“疲劳假”?其实,国家政策法规明文规定了教师应有的福利待遇,我们要做的不应是“巧立名目”进行福利创新,而是如何确保教师法定福利能够不折不扣地实现。
然而,实际问题是,条文归条文,现实归现实。政策法规规定的教师应有的福利待遇不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有的地方和学校甚至公然无视这些政策法规,随心所欲剥夺教师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一方面,地方政府乃至于整个社会习惯用“敬业”“奉献”等高标准对教师进行道德绑架,几乎各级各类评选出来的“标兵”“楷模”之类的教师都是不计较工资福利的,似乎做了教师就不应该谈福利谈待遇。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国家法规,不尊重教师权益所致。他们动辄以学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的一半以上等指标来标榜地方政府对教育的重视,指责教师的贪心与不知足。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教师往往在“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的光环下自我陶醉。更有甚者,很多教师根本就不知道应享有哪些福利,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益。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维护和保障政策法规赋予教师的福利,本应当是公民权利的底线,与其他从业人员一样,教师的福利是政策法规赋予的,谁也无权剥夺。人人都有维护自身福利的权利和自由,教师自然也不例外。
如何保障教师福利落到实处而不受侵犯?笔者以为,首要是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确立教师应有的权益和福利,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层面监督和保障教师的权益与福利。
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提倡尊师重教,也有相应的法律条规,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这就是说,光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有行动。这一方面固然需要依赖地方政府和整个社会,更重要的是依赖每一位教师,每一个公民。亦即是说,教师群体需要通过实际行动来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不能坐等“法律健全”后再去维护。实际上,“立法”只是给了教师维权护权的有效武器和途径,但不等同于万事大吉。相反,若不积极用行动、事实和智慧去捍卫权利,使之沦为一纸空文,将来教师的处境只会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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