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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件
常委会委员争论激烈
近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草案提请审议,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引人注意。规定如下:“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对此,在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就曾争论激烈。
有的委员认为,社会上确实有家长有这需求,可以适度放开,如一些孩子因生病等问题赶不上教学进度,请老师补补,避免孩子功课跟不上,对孩子有好处;但也有委员认为,教师是特殊职业,如有孩子功课落后,老师课余时间辅导是应该的,不应该有偿家教。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汤处长说,从初审审议意见看,大多数委员觉得草案这一规定,在禁止有偿家教上力度不够。
大多数委员提出,义务教育主要是针对小学、中学生,不管是从义务教育本身,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对有偿家教的限制都应该更严格。
将认真斟酌各方意见
会后,根据委员们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教育厅沟通后,整理出《条例(草案)》的第一次修改稿。
“今天起,我们赴丽水开展立法调研,还会再修改出二稿。”汤处长说,在调研阶段,除到经济不发达地区,他们还会到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员较多区域,召开各种座谈会,“山东省也正在对此进行立法,在浙江立法过程中,也会加强和兄弟省市交流。因为草案备受关注,在立法上,我们也会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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