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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虽不拥有它,
国家却能长久拥有它”
受访的民办教育工作者有一共识:民办学校的出路在于差异化发展、内涵建设以及与公办学校和各民办学校之间的错位竞争和发展,但他们同时认为,在社会转型期的关键时期,当下民办学校提供的还不仅是一种“选择性教育”,还承担着较大的社会公益作用。
广东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专家李明华说,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歧视现象,客观上会加深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和公办学校市民子弟的差距,公办学校市民子弟享受名师、空调、塑胶跑道等优质资源,而民校农民工子弟不仅没有,反而要交更高的学费,这会给他们造成不良情绪,引发恶性循环。
张铁明认为,未成年罪犯中有70%是辍学生或流失生,其中大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果没有民办教育,就会有更多流失在校外的青少年,导致更多未成年人犯罪隐患,“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办教育不仅减轻了政府负担,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保障社会更加和谐不可缺少的社会力量,这应成为我们判断民办教育价值和社会贡献的最根本出发点。”
然而,“从全国教育框架来看更明显,一提到公共教育财政就好像是”公办教育财政“;一说到人才队伍建设就好像是”公办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实质是提高公办教师待遇。”刘国基说。
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8年,历时5年、修改达30余次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也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对于民办学校的属性问题,民办学校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和程序问题,民办学校义务和责任相对应的权益和优惠扶持政策问题,民办教师的待遇和与公办教师合理流动等问题都未有深涉。
张铁明说,民办教育立法相对滞后和保守主要是有的地方、有的干部存在着“发展民办教育是给私人发了财”,“民办教师是给企业打工”,“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是国有资产流失”,“民办教育是非主流教育,办好公办教育才是政绩”等错误观念,“但民办教育理应是国民教育的一种,同样是为社会培养人才,政府虽不拥有它,国家却能长久拥有它。”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建议,广东各地在落实《实施办法》时可以先行先试,比如政府出面打通人才交流渠道,在保留公办教师编制待遇的基础上,分配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执教,保证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合理流动;建立民办学校与政府合作的机制,确定民办教师最低薪酬标准;把民办学校建设及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系统规划中,在资金分配、机会名额分配上实现平等。 (记者 郑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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