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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非企”的身份尴尬
2004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只有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才能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2006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文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粤地税发[2006]101号),由此,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民办学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教育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房产税,明日之星艺术幼儿园董事长莫燕琼说,民办学校的投资者把越大面积的房产拿出来搞教育,交的税就越多。
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铁明教授认为,由于戴着“民办非企业”的帽子,导致在制订和执行民办教育政策过程中,民办学校地位始终尴尬,一方面,民办学校在事实上承担着公益事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又在许多优惠扶持政策上享受不到公益事业单位应有的待遇。
广州大道南小学校长刘国基说,总体上看,公办学校为社会提供一个基础教育优质学位,政府每年要投入逾万元;大多民办学校为社会提供一个学位,每年只能收取家长两三千元。虽然近年来不少地方都有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但杯水车薪,往往是“热了公办、冷了民办”。
刘国基举例说,广州市海珠区政府每年拿出了30万元作为专项发展资金,但对占比高达1/3的民办学校和在校生来说,很难解决深层次的问题;相形之下,公办教育一年投入10个亿,民校与之差距甚远。
“非事非企”的身份尴尬,导致民办学校的年审、税收、用地、融资、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都难以享受到与其义务和责任相对应的权益和优惠扶持政策。“民办中小学每年年审都要跑十多个部门,盖十几个公章”,“教师节评优,即使被评上了优秀老师,民办学校的老师连奖金都没有”,“退休后民办教师是企业的养老保险标准,公办教师拿的是事业单位退休工资”,不少民办学校校长对本刊记者表示,“民办非企业”的身份使民校在国民教育体制中享受的是“私生子”待遇,而不是应有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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