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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质疑
2002-03-21    徐州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高教所访问学者 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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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今我国高校办学体制中业已存在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形式,大幅度提高了学生和学生家庭对高等教育成本的负担比例,不言而喻办学者在办学中尝到了甜头,因之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数量在扩大、在漫延。如江苏省目前已发展到26所。如果国有高校都把举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当作提高办学经济效率的捷径,纷纷仿而效之,把时髦的热门专业挑出来民办,“优质优价”,服务对象由原先面向全体公民转为面向先富起来的那部份人,显然这种做法对经济支付能力有限的弱势群体来说,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这是不公平的。也是有悖于“高等教育应当根据其能力,完全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的原则的,不利于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高等教育的公正。

  3、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水平一直偏低,改革开放前的国有高校单一办学体制模式,没有竞争对手,办学缺少活力,这种体制下,低投资水平的办学效率就更低了。改革开放后,允许和鼓励发展民办教育,变国家一元办学为国家、民办多元办学。办学中引入了竞争机制,推动了国有高校的改革,国有高校办学效率不断提高,初步形成国有与民办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办学体制之间相互激励,互相促进,有利于整个国家教育发展的局面。而新型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办学体制,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相互竞争促进的国有、民办并存的两种办学体制趋同化,最后融合为一体。如果办学体制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国有也好民办也好都统统向“国有民办”靠拢,最终将是国有民办一种办学形式独霸天下,缺乏竞争,失去活力。从长远看这不是一种制度创新而是一种倒退,因此对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潜在的负面作用不可低估。

  由此可见,貌似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却并不符合中国教育国情;虽然其办学经济收益高,发展快,波及迅速,却是以削弱国有高校教育资源,牺牲高等教育质量和高等教育的公正性为代价的;名为新型办学体制,所谓兼收并蓄国有与民办两者优势,实则失去自身办学个性,办学体制走向趋同归一,迷失竞争对手,最终会失去办学活力,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所述,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在体制上含混不清;理当独立办学却又屈从于其母体高校;产权归属可左可右;法人身份难以明确;从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中找不到可以产生这种体制的依据;虽办学收益高,仿效者众,却以牺牲教育公平、背离国家教育宗旨为代价;短期看似有“优点”,长期下去则后果严重。正因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存在这些先天不足和明显硬伤,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不宜肯定它是一种新的办学模式。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渡的现阶段,我国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同样面临转型并找到与之相适应的模式问题。认真研究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存在的问题,既关系我国高等教育如何适合我国国情健康发展,也关系如何使广大受教育者的权益得到切身保护。更重要的是,使我们以清醒的头脑和办学思路反思其现状,关注其发展,努力从包括法律地位、办学体制、办学形式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在新的世纪获得更加全面和健康的发展。

  注释

  [1]王建华 邬大光.对国有民营二级学院的若干思考.上海:教育发展研究,2000(9).

  [2]吴跃文.对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属性的几点认识.杭州: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0(4).

  [3]东亮.二级学院与“一校两制”.上海:教育发展研究,1999(5).

  [4]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12月21日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高校“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馈赠者不作为投资人,故接受馈赠的国有高校投资主体中也不包含非国有成份.

  [5]《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教计[1993]129号.

  [6]“民办公助”办学,国家拨给民办高校助学之款,实质属于捐赠性质,不是投资.故受国家资助的民办高校中也是不含国有成份的.

  [7][8][9][10]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发.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6.13.

  [15]http://www.edu.cn.民办教育—民办教育动态《由于果遗嘱想到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2001.5.18.

  [16]于富增.《国际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比较》,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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