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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国有型。如果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是其“母体”——国有普通高校独资(包括投入有形、无形资产)设置的,或者与国有(不含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联合投资设置的,无论这一种或几种投资主体的投资来源情况怎样,均应视为是国有资产投资,国家是这种投资的唯一主体。这是因为,所谓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9]。无疑,国家拨给国有普通高校或其在办学中形成的资产(包括有形无形资产),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运作后产生的资产,都归属于国有资产。
也有人认为,在这些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除了国有资产外还存在非国有的所谓“自有资产”,用来投资举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是这部分“自有资产”。这种说法在法律、政策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10],所以,国有普通高校、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举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无论用来投资举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资产经历了多少层次的分级分工管理,都不会改变国家是唯一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这种情况下举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其产权性质为国有,与民办没有关系。
2、完全民办型。如果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母体”没有投入或者其投入按合同协议由举办者(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出价作了资产等价置换,同时也没有其它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这种情况下,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完全符合民办高校的定义,是完全的民办高校,不含国有成份,不具有国有高校性质,其产权归属投资举办者,与国有无关。
3、混合型。如果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是其“母体”或其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非国有资产拥有者(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采取类似于企业股份制形式分别投资合作设立的,则产权性质是混合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与非国有各投资方的产权和承担的风险,可以按投入资产的比例多少分享,也不存在国有与民办之区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混合办学形式,到目前为止,既无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也无政策方面的依据。能不能如此办学或者说这样办学的合法性何在,仍然是个疑问。毕竟办学校不同于办企业。
所以,从产权性质和归属上来看,笔者认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产权要么是国有的,要么是民办(非国有)的,在国有与民办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两者兼而有之的中间形式。当前为了解决好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发展上的种种困境,其产权应该明晰:①国有高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联办(或独办)的,产权理所当然归国有,按国有高校模式管理;②国有与非国有混合投资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如果其国有成份已经通过一定形式(如出售等)完全转让成非国有的了,此种情况下其产权性质就不是国有,应为民办,其产权归属出资者所有,由出资者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学校,享受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举办民办高校相应的优惠待遇;③国有高校、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合资举办的,这种混合办学体制,目前没有合法的政策依据,其产权在国有资产没有让渡前,仍然属于国有。至于非国有资产的投入部份可以转为国有高校的借贷,应按合同分期偿还债权者,此种情况下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仍然属于国有高校,不应该按民办高校模式管理。
三、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混合法人身份不合有关规定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11]。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作为高校形式的一种,理应取得法人资格并按有关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法人登记。我国现行的法规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几种类型。学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等服务社会职能,决定了其不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仅可以在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法人中选取一种进行登记。决定学校法人是事业单位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唯一判定依据是:学校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还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12],根据此条例对事业单位所下的定义,对于实际上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应该确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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