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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质疑
2002-03-21    徐州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高教所访问学者 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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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时下也有学者把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高校也说成是事业法人。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分清事业单位法人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混淆了两种根本属性上不同的概念。没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高校不是事业单位法人,规范的归类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3]而划分的。 民办高校之所以被称之为民办就在于其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可见其种属归类不符合事业单位定义而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因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样对于实际上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也应该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不应定为事业单位。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合法的法人身份,要么是事业单位要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者必居其一。确认其法人身份归类的关键在于,举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资产来源,而不是徒有其表的名称称谓。介于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法人形式之间的混合形式法人,在我国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注:企业存在混合法人如股份制企业)。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如果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就不能作为一种新型的高校形式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是一种新的办学体制。如果不理清这种关系,确定其地位,有可能为日后经济、权益等方面的纠纷,埋下种子。

  四、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形式政策依据不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14]。我国的教育资源特别是高等教育资源属于稀缺资源,对于稀缺的资源人们理所当然会想方设法进一步去开发和充分利用。尤其是现在我国政府提出高等教育要在2010年迈入大众化(指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比率达15%--50%)教育的起步阶段(15%),这就迫切需要有更多的高校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此,一方面要激发现有国有高校的办学活力,挖掘办学潜力,扩大招生能力;另一方面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和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民办高校,扩大高校数量,双管齐下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近二十年来,国家从政策上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得到了发展壮大。事实上,投资民办高校成就巨大之士大有人在,如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于果1993年投资300万元创办江西蓝天职业技术学校,现该校资产评估已达3亿元[15]。高等教育需求旺盛,民办高校能在办学中产生巨额的经济积累,已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得益于国家在收费政策上向其倾斜,对其优待照顾,允许其按教育成本价(收费标准远远高于国有高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建校费(赞助费)等,结果使投资举办民办教育者的投资风险极小、回报稳定、积累巨大。当然这是现行国家政策允许的,倒也无可厚非。

  问题是,在国家政策不明时,国有高校挖掘潜力,划出一片校园、分出一部份教师、管理人员、拿出一些吸引生源的热门专业去办(或合办)在体制(所有制)上含混不清、被称之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并参照民办高校的高收费标准收费,办学向经济效益看齐。这种做法是不是在“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之中,属不属于“均可大胆试验”之列?这种做法与国家赋予国有高校的办学目的宗旨是否不相违背?国有高校中一部份国有资产(包括办学声誉等无形资产)本是用来国有国办的,却经过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这种办学形式一转变用来民办了,要学生多支出几倍的上学费用,国有高校如此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符合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由是,笔者认为在找不到合法的政策依据情况下,在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允许国有高校把国家办学资源转用于非国有办学之前,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是不宜提倡的。虽说改革开放中,国人喜欢先试验后规范的做法,但各行各业大胆改革试验都是以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法律为前提的。教育体制的改革创新自然也不应该例外。

  五、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不合国情

  “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应不应该在全国推行,这需要分析它是否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如若适合了当前的国情,顺应了改革发展的历史要求,那自然应该提倡推广;反之,则不应推广。笔者认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不合国情,不宜发展下去。

  1、我国人口大部份分布在农村,大多数人的收入偏低,老百姓可用于教育消费的支出有限。面对这种国情,政府应该坚持国有办学为主,非政府办学为补充的办学方针,以充分保证全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为此,国有高校应是我国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所依赖和不可动摇的根基。这是由我国现有的国情决定的,也是由我们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决定的。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使在教育发达的美国,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的近75%左右在公立高等学校就读”[16],公立学校教育仍然非常发达。与之相比,我国教育落后,国有高校教育资源本来就不充足,在这种境况下,国有高校还要分流办学资源去举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变国有办学为高收费的非国有办学,如若高等教育都按照这种“创新”思路普遍发展下去, 将会造成国有教育资源的逐渐萎缩,从而导致为全民提供低费用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减少,不利于我国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的转变。因而,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看,这种教育体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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