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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
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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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田径、游泳

  1.各单项按成绩分别录取前8名,报名不足8人(队)的比赛项目,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名次。

  2.各单项录取前8名的运动员,分别按9、7、6、5、4、3、2、1(接力项目及田径全能项目加倍)计分,打破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最高记录者另加9分、打破全国最高纪录者加18分(同时打破全国最高纪录者、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只加计一个最高分;在同一项目比赛中,连续多次打破同一纪录者,只计一次加分)。

  3.按各单位运动员名次得分和破纪录加分的总合,分别录取奖励男子总分、女子总分、男女团体总分前8名;如遇积分相等,以打破纪录项(人、次)数多者列前;如仍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余此类推。

  对获得各项总分前8名的运动队,分别颁发奖杯。

  对获得各项前3名的运动员发给奖牌,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发给成绩证书。

  (二)篮球、排球、足球

  1.录取名次:分别录取男子组、女子组前8名。

  2.奖励:对获得前8名的运动队颁发奖杯,对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对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三)乒乓球

  1.录取名次:团体赛及各单项均分别录取前8名,报名不足8人(队)的比赛项目,则按照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2.奖励:

  (1)对获得团体赛前8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

  (2)对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四)武术

  1.拳术类:长拳、南拳、太极拳每一项目中,男、女各录取、奖励前8名;

  2.短器械类:刀、剑术每一项目中男、女各录取、奖励前8名;

  3.长器械类:枪、棍术每一项目中男、女各录取、奖励前8名;

  4.对练项目:录取、奖励前8名;

  5、以上项目报名不足8人(队)的比赛项目,则按照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6.按成绩分别奖励武术男子总分、女子总分和武术团体(男、女)总分前8名的队。

  7.团体总分成绩的计算办法,以各队运动员在各单项比赛中所得名次,分别按9、7、6、5、4、3、2、1分相加,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则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余此类推。

  8.对获得各单项比赛及团体总分前3名的运动员(队)颁发奖牌(奖杯);前8名的运动员(队)颁发成绩证书。

  (五)健美操

  1.录取名次:团体赛及各单项均分别录取前8名,报名不足8人(队)的比赛项目,则按照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2.奖励

  (1)对获得团体赛前8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

  (2)对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六)毽球

  1.录取名次:团体赛及各单项均分别录取前8名,报名不足8人(队)的比赛项目,则按照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2.奖励

  (1)对获得团体赛前8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

  (2)对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七)奖杯、奖牌、证书由大会统一制订,赛区颁发。

  十三、代表团团体总分奖

  1.对团体总分前10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

  2.代表团团体总分为本代表团运动员在参加所有比赛项目中所取得名次的总分,各比赛项目名次得分规定如下:

  (1)田径、游泳项目的名次得分:获得各单项前8名者,分别按9、7、6、5、4、3、2、1(接力和田径全能项目加倍,打破全国最高记录者加18分、打破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加9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2)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的名次得分:获得该项目录取名次的各队,按田径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5倍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3)乒乓球、武术、健美操、毽球项目计分:获得各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同等计分;乒乓球、毽球男、女团体赛及健美操团体赛名次得分,按田径接力项目相应名次得分(即接力项目得分加倍)等同计分;以上得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十四、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及奖励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的具体办法另发。

  十五、代表团团部组成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学生体育代表团团部不超过15人组成,其中名誉团长1人,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人(包括联络员、医务人员、随团记者)。

  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合计少于50人的代表团,代表团团部人员只限报10人。合计超过150人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报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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