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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
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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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参赛报名规定

  (一)田径: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4人,运动员25人(其中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15人)。

  运动员每人限报2项,另可兼报接力,参加全能项目比赛的运动员只能兼报接力;每项限报3人。

  (二)游泳: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运动员18人,其中甲组可报运动员共10人,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6人;乙组可报运动员共8人,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5人。运动员每人限报两项,甲组运动员可兼报接力。每项限报3人。

  (三)篮球、排球: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14人(到赛区12人)。

  (四)足球: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 运动员22人(到赛区20人)。

  (五)乒乓球:

  1. 甲组: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4人。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各报4人,男子单打、女子单打各报4人,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每队各限报二对运动员参加比赛。

  2. 乙组: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2人。

  男子单打、女子单打各限报2人,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每队各限报一对运动员参加比赛。

  (六)武术:每单位限报一队,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2人、男、女运动员各4人。

  每一名运动员可报拳术、短器械、长器械、对练类项目中的3个单项,所有单项每单位限报男、女各2人,对练限报男、女各一对。

  (七)健美操:每单位限报一队,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2人,运动员最多10人。

  每一名运动员可报参赛项目最多不超过3项。所有单项每单位限报1人(队)。

  (八)毽球:各参赛单位限报一队,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5人。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团体赛和各单项比赛;其中双人赛各单位限报运动员男、女各两对;单人赛每单位限报男、女运动员各2人。

  九、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具有中国国籍和正式学籍的普通中学(含普通职业中学,不含中等技术、专业学校)在校、在读学生。

  (二)运动员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由运动员所在学校出具该运动员适宜参加其报名项目比赛的证明。

  (三)参赛运动员的年龄为1992年9月1日(含9月1日出生)以后出生者。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出具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方可准许比赛。

  (五)已正式调入体工队、职业俱乐部队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六)凡参加过下列各类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比赛,以学校名义参赛的不受此限。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卫艺处对此类参赛者应在运动员第二次报名时,主动提供相关运动员参赛情况说明:

  1.篮球:中国男子、女子篮球职业联赛、全国男子篮球联赛、全国俱乐部青年篮球联赛、全国青年篮球联赛;

  2.排球:全国排球联赛、全国排球锦标赛、全国排球大奖赛、全国青少年U-18及以上年龄组排球联赛、锦标赛、冠军赛;

  3. 足球:

  (1)男子: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足球甲、乙级联赛、中国足协杯比赛、U-19足球联赛、 U-17足球联赛;

  (2)女子:中国女子足球超级联赛、中国女子足球足协杯、中国女子足球锦标赛;

  4. 武术:全国武术套路锦标赛、全国武术套路冠军赛;

  (七)游泳、乒乓球项目分组办法和要求:

  1.无论报名参加甲组或乙组比赛的运动员,均要符合竞赛规程中“运动员参赛条件”中的(一)、(二)、(三)、(四)条所规定的条款。

  2.游泳:凡参加过下列各类比赛的运动员,只允许报名参加乙组的比赛。

  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

  未参加过上述比赛者,可以报名参加甲组比赛。

  3.乒乓球:凡参加过下列各类比赛的运动员,只允许报名参加乙组的比赛。

  全国运动会、全国乒乓球锦标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A、甲B联赛、 其他国家和地区职业俱乐部所组织的职业比赛。未参加过上述比赛者,可以报名参加甲组比赛。

  4.游泳、乒乓球运动员只允许报名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八)运动员注册:

  凡报名参加本届中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报名前必须在学校体育竞赛注册管理系统(教育网:202.205.109.196网通/电信:211.151.94.148)进行运动员网上注册,经运动员所在教育厅(教委)网上审核通过后,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注册负责人员审批并发放注册卡。注册时需按要求填写运动员信息、注册年限、上传运动员照片、身份证、学生证扫描件等。按照规定对每一名运动员收取注册费20元/年(详见《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

  注册截止时间:篮球、排球、足球为2010年10月1日;其他项目为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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