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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校车违规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2012-12-28    中新网-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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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4

  学校违反规定,有什么处罚措施?

  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校车上路行驶规定

  1 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 行驶时最高时速有限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3 无关人员禁乘校车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记者 小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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