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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对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有何惩罚?
1.机动车不合格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使用违规校车标牌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1)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2)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7.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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