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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隐患大排查。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逐校逐园逐生对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对学校(幼儿园)租用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用维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巡视检查力度,结合公安部开展的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和“护卫天使”行动,通过警力下沉、区域联勤联动、交叉巡逻等措施,严查校车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核实交通运输企业的包车情况,对于被租赁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业务的车辆,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和驾驶员资格关,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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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进行一次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交通安全教育,以这起事故为反面教材,教育中小学生坚决不乘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和超员车辆上下学,教育提醒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主动安全避让行驶车辆,并要提醒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不得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要认真开展对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注意防范冬季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严格遵守雪、雾天气安全驾驶的规定,必要时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
四、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严肃事故查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严肃处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尤其是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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