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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孩子辍学背后存法律软肋 政府强制成空设
2010-09-01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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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义务教育法靠谁实施?

  强制主体是政府,公益诉讼可尝试

  法律具有强制性,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靠谁来强制?如何强制?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磊说,对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造成学生辍学的行为,强制主体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他们对违法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政府是执行主体。如果政府怠于行使职权,怎么办?“针对农村孩子辍学,如果政府失职,有三类主体可以督促其履行职责:一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二是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三是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向教育部门提出质询案,行使人大监督权。”郑磊认为。

  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如果离开了具体的法律救济措施的保障,则无法成其为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曲相霏说,对于农村孩子辍学问题,可尝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它可以有效解决利害关系人怠于提起诉讼,而一般主体又没有适合的原告资格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适用于家长、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侵犯儿童受教育权的行为。义务教育公益诉讼的原告,没有太大的限制,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等,都可以对义务教育领域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类诉讼的被告,可以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老师、学校、政府有关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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