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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惠及教师的民心工程
2010-02-04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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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师重教的重大举措

  ——一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

  本报评论员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已经进入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新阶段、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完成新阶段的新任务,实现新阶段的新目标,必须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机制,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基础性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提高教师工资待遇。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和落实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制度”。2008年12月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率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一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取得突破性进展,绩效工资基本兑现,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广大农村教师工资收入普遍有了提高。这项政策的实施,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至关重要、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广大教师深受鼓舞、衷心拥护、普遍欢迎。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特殊背景条件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8年,我国正面临较大经济困难,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日渐加深,我国经济受到较大冲击,财政税收增幅降低,同年又遭遇了历史罕见的南方冰雪、汶川大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在这种困难条件和其他事业单位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率先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坚强决心,体现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这是一项惠及1000多万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民心工程”。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依法保障了教师收入水平。《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通过实施绩效工资,使法律关于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水平的规定落实到了政策操作层面,依法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确定机制,明确按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原则确定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同时建立了随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同步、同幅度调整的长效机制,这使教师收入水平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增强了教师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极大地推动了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使教师越来越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责任的重要体现。实施绩效工资,建立了有效的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这是继义务教育全面免除学杂费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巩固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丰富和完善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涵,改变了过去一些地方依靠学校收费解决教职工津贴补贴的现象,规范了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和教师将全部精力专注于实施素质教育,潜心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惠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一件好事,也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师,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教师的亲切关怀,把它转化为努力做好教育工作的强大精神动力,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积极进取,奋发有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肩负起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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