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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面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2010-11-26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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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不断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改革创新

  --上海市全面推进语言文字依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该法颁布施行10年来,上海根据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要求,针对特大型、国际型城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实际和特点,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立足于建立健全语言文字依法管理体制,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进行执法试点,努力将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有效推动了语言文字工作的全面进步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一、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规体系

  要加强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为本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加强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的各项规定总体上比较原则,而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语言文字应用的情况纷繁复杂,社会语言生活空前活跃,因而有必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地方立法工作。

  (一)颁布实施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

  在开展大量法制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2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上海《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全国已有11个地方制定颁布了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上海《实施办法》在充分吸收、借鉴各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上海的语言文字应用和管理工作实际,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取得了突破:(1)对公共场所使用外文、教科书和新闻报道中使用网络语汇的问题做出了恰如其分的规定;(2)对使用外文和手书繁体、异体字的招牌、设施等,规定必须同时使用规范汉字予以标注,以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3)规定了总计达26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4)将公共场所招牌、设施用字的监督执法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执法内容;(5)将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公共场所语言文字应用监测等工作措施上升为法规规定,使这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6)规定了大学生和中职学生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达标要求和标准,为之后大学生和中职学生全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提供了法律保障。以上6个方面当时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开创性、前瞻性,不仅得到了全国人大、教育部和国家语委的高度肯定,而且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二)制定与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制度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行以来,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制定颁发了《上海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文广、出版、卫生、公安、金融、旅游、邮政、铁路等15个系统制定了关于规范本行业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工商、质量技监、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部门则结合各自的社会管理职能,在相关的管理规定中增设了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为在全市逐步形成覆盖各领域的语言文字应用依法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上海《实施办法》颁布以后,全市18个区县,以及卫生、商业、旅游、公安等系统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颁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意见。

  目前,针对上海公共场所外文使用规范化管理的迫切需求,市语委、市教委正在组织制定《上海市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管理规定》,并已列入市政府法制办2011年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三)制定与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标准

  2009年市语委协助市委办公厅制定颁布了《上海市机关标牌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特别是英文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的原则精神,先后制定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市对外交流用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规范》。其中,《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共分10个部分,内容涉及交通、旅游、文化、体育、教育、金融、卫生、邮政、电信、商贸、餐饮和宾馆服务12个行业领域,规定了各行业领域的实体名称、设施名称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翻译方法和书写要求,列举了2700余条标准英语译文。其中,《第1部分:通则》是上海、江苏、浙江长三角两省一市的通用稿,由三地共同起草、联合审定,于2009年8月24日共同在上海发布。其余9个部分为上海独立起草,于2009年9月14日由副市长、市语委主任沈晓明亲自宣布颁布。10个部分都从10月1日起实施。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针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重在宣传引导”的性质特点,在市语委的指导协调下,全市各部门、各区县语委普遍确立了“法制宣传是依法管理语言文字的重要前提和首要任务”“宣传就是执法”等理念,扎扎实实地做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注重渗透、讲求实效。

  以全国推普周等活动为契机,通过组织群众性宣传活动、编印下发宣传资料、加大媒体宣传力度等方式进行全市性的集中宣传,营造加强语言文字规范的社会氛围,努力提高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提高广大市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10年来全市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万份,组织开展全市性宣传咨询、竞赛、征文、有奖竞答、倡议签名等群众性活动500余次,同时通过树立户外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组织板报汇展以及宣传车巡回宣传等方法营造声势,有效地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树立语言文字应用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各行业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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