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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美国高质量教育委员会发表了《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改革报告,揭开了美国重建教育运动的序幕。
在学校管理上,重建教育运动主张成立地方学校理事会,实施以学校为基点的学校管理模式(即校本管理),强调发挥学校基层管理人员和教师的积极性,强调学区、校方高层行政人员与社区、家长、学生共同决策,共同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到1999年,全美已有33个州的数千个学区在实验某种形式的校本管理。1987年10月,新西兰发表了著名的皮科特报告(Picot Report),也掀起了重建学校系统的改革运动,其中一个主要措施就是下放财政权力,加强学校的地方化管理与控制,由学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目标和政策。
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促进了英国学校管理模式的改革,该法案通过创设直接拨款学校和地方学校管理推行校本管理。
在90年代初,加拿大阿尔波特(Arbot)省的埃德蒙顿(Ecinlonk)公立学校学区开始实验以校本决策为核心的校本管理,把学校管理权力下放到学校层面,家长、社区和企业参与学校的决策。 90年代以后,校本管理逐渐从西方发达国家传播到其它国家和地区。我国的香港地区于1991年4月颁布了“学校管理改革”的政策,并于1992年开始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正式实施校本管理的改革实验。
目前,校本管理正在成为学校管理改革的一个世界性热点。
校本管理改革的主要措施
校本管理是西方国家学校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但各国在具体实践上又有一定的差异:有的强调校本预算(如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有的强调校本决策(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有的强调社会参与(如澳大利亚、美国),有的强调学校领导方式的变革(如澳大利亚);有的强调校本培训(如英国、美国);有的强调信息共享(如加拿大)。
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不同的校本管理模式。例如,在美国,几乎所有校本管理模式都可以在各州找到,即使在同一个州,也往往有不同的模式。即使模式相同,具体作法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从总体上看,校本管理改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扩大学校的管理自主权
在校本管理中,权力下放是最核心的问题。权力下放是指把学校管理权从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放到学校,由学校自主管理。从广度上看,下放的权力一般包括学校目标和政策制定权、财政预算权、人事安排权、课程设置权等,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略有不同。从深度看,有的将权力下放给校长,有的将权力下放给学校委员会(各国名称各异),有的将权力下放到学校各种各样的专业小组或工作小组。
权力下故意味着教育决策权的重新分配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教育行政部门改变了传统的对学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的方法,转而通过立法、拨款、中介组织、政策引导、督导、信息服务等各种间接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政府目标的实现和学校公正、合理地运用得到的权力。学校也改变了职能,由原来的执行机构变成了决策机构,享有了更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为权力的使用及其结果承担更多的责任。
2. 改革学校管理体系,倡导共同决策
在校本管理中,共同决策也是非常重要的理念。校本管理将权力下放到学校,往往不是交给校长一个人,而是交给一个学校委员会(在美国一般是地方学校理事会,在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为学校董事会)。
学校委员会一般由校长、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家长和社区代表(在一些中学还包括学生)组成。学校委员会在经费的预算、人员的聘用、课程的编制、教材的选择以及其它各种事务方面参与学校的各种决策。
新西兰每所学校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校长1人、学生1人、教职员1人;学生家长5人和社区代表5人;美国芝加哥州每所学校的地方学校委员会由校长、6位家长、2位社区代表、2位教师组成。校长通常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在有些委员会中校长是当然主席,但在有些委员会中校长不得出任主席。有些委员会有权聘任和解聘校长的权利,有些委员会则没有这个权力。委员会成员有选举产生的,也有自愿任职的。
委员会的组成或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或由学校自行决定。在许多学校委员会中,还设有各种专门小组(如实验小组、评估小组、教职工发展小组、设备小组等,另外还有各种根据特殊需要而成立的临时特别小组),帮助学校委员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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