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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和评估
《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上海未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要性文件。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切实建立和健全实施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有效推进《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
(一)建立实施机制。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成立上海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实行各委办局分工负责。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中的相关任务。要把《教育规划纲要》与建设计划、行动计划及年度计划紧密结合起来,远近结合,形成合力,使《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区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区县、部门、学校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完善评估制度。
《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指标要纳入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和教育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一段时间后,要围绕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实施评估,全面分析检查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
做好《教育规划纲要》及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和广大市民广泛宣传《教育规划纲要》,不断提高公众的规划意识,让更多的社会公众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和监督。市、区县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教育规划纲要》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教育规划纲要》落实情况,通过教育督导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布,并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落实情况及社会各方面的反馈情况,实行表彰奖励和劝诫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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