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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发展任务
第三章学前教育
(五)全面普及学前教育。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发展0至3岁婴幼儿教育,逐步推进0至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进程。
(六)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
(七)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兼并弱园或合作办园。城镇小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鼓励依托幼儿园建立0至3岁早期教育机构。
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探索建立以县(市)为主,县(市)、乡(镇)共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有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幼儿园,探索幼儿园连锁、集团化发展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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