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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教育“八大不公”之策
首先,改革自上而下的任命制。教育机构回归其本性,取消行政级别,以教师为根,以学生为本,实现教师治校的回归。将教育机构的运行彻底与行政职务的调动升迁脱钩,全力防止行政力量对教育机构的非法干预。
其次,破除行政化评价体系,坚持社会化导向。以长期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的提升作为高校业绩的主要评价标准。一个学校的声望,一个科研成果水平的高低,一个专业是否具有国际的水平,这个学校能不能招博士生,应该由民间学术团体通过科学的机制,由社会来评价,而不是由一些行政部门进行干预和组织评比。
再次,强化教育的公共性,加大对公共品的投资力度。下决心确保国家教育财政性支出占GDP的比例稳中有升。改革义务教育拨款制度,使其真正面向贫困地区;在非义务教育上,拓展渠道,向民营开放,但需要政府用“看得见的手”强化教育的公共性。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限制公权,杜绝权学之间的交易,建立教育公平的法律基础。一个较好的法律体系至少应该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政府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使个人、学校及其他机构免受侵害,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二是使教育机构不受政府随意性行为之侵害,破除寻租和腐败行为;三是建立一个可以预见的司法体系,尤其是重点保护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权利,继而使全体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以此提高中国公民的整体素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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